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34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3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0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2021〕300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2、处罚款30000.00元。                         

 

20211013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