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4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沂水县光明食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00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2、处罚款30000.00元。
2021年10月13日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