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53号沂水正恺百货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麻花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40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10-14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53号沂水正恺百货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麻花案 |
沂水正恺百货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麻花案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麻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53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69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68.00元。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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