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理发店销售标签不合格化妆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0-000033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
标 题: | 彭宇理发店销售标签不合格化妆品案 |
彭宇理发店销售标签不合格化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0〕50007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五瓶COCO精油;
2.罚款37.5元(叄拾柒元零伍角)。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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