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切实发挥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05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2-12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切实发挥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切实发挥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切实发挥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督促药店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店人员需测温验码戴口罩,发热人员及时报送。药店要对所有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并提示所有进店人员佩戴口罩。体温测量过程中发现发热症状的患者立即做好姓名、性别、体温、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信息的登记并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
二、执行“四类”药品购药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药店要严格执行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做到“应登尽登”,对购买上述四类药品的人员登记购药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及用药人姓名等信息,并每日汇总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信息表报送至当地卫生院(报送时间及方式按照卫生院通知)。
三、药店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并做好个人防护。药店从业人员按照“应检尽检”要求,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不再另行通知,每隔7天自行携带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检测),同时做好个人防护,每日上班前检查自身健康状况,营业期间佩戴口罩,勤洗手消毒。
四、药店营业场所内定时消毒避免聚集。每天对店内地面、空气、门把手等地进行定时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店内收款处设置一米线等候区,避免人员聚集。
五、药店合法合规经营。药店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经营,特别是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六、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网格化监管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需规范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需明确监管人员及照片、分级、分类、投诉电话等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不得有缺项。
各监管所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做好落实,对检查中发现或被各级明察暗访发现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情防控存在较大风险的药店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致使疫情扩散的药店一律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即日起开始实行,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附件2 药店关停公告.docx】
附件【附件3 沂水县各乡镇街道卫生院4类药品登记信息报送联络人.xls】
附件【附件1 关于疫情期间四类实名登记销售药品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