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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38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价监竞争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专项工作任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防范医疗美容服务虚假宣传行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1、不得利用会议、讲座、电话、健康咨询、上门推销等途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宣讲会、推介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场合,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不得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5、不得通过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事实虚假营销互动。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7、不得在医疗美容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内容之处的其他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8、不得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1、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2、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应与经营场所上价格公示一致。违者,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3、医疗内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4、网络交易平台为医疗美容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规范。违者,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予以查处。

5、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6、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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