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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xjjmyhxxhj2251564/2024-000004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4-08-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沂水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备注
1 投标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要求,自 2021年10月1日起,凡在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项目,一律取消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保证金。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投标单位,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自 2021年10月1日起,凡在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项目,一律取消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保证金。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投标单位,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要求,自 2021年10月1日起,凡在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项目,一律取消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保证金。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投标单位,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部发〔2022〕11号)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1%-3%比例存储。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申请返还。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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