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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4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30
发文字号: 沂应急发〔2024〕27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3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应急发〔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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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的通知

沂应急发〔2024〕27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预防企业违法违规风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县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县安全生产领域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编制了《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虚假或者已过有效期;3.特种作业操作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生产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具体参见《特种作业目录》;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个人健康书面承诺;(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6.其他合规要求,具体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未记录或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虚假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要有被培训人员签字。培训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伪造。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3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4.其他,如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1.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4.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5.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6.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7.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8.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9.具体要求参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有的是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需要与这些装备配合使用;有的则是能够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独立发挥作用。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如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5.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具体标准参见《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破损、遗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维修、更新,以防形成生产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2.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4.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并由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示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能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有关要求。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5.具体要求参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8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6.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8.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9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1)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2)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3)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2.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0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3.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2.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3.其他合规要求,具体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1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3、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4、未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5、未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6、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7、未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8、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9、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中常见的危险作业主要涉及: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2.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3.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分析并记录;4.确认并留存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5.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6.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8.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9.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10.具体要求参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等。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1.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认定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认定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具体标准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相关规定。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未记录、虚假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应当要有相关台账记录)。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4.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以及识别、选择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都有相应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承包方、承租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2.承包方、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查看对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相应资质;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2.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3.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基础科0539-2267927矿山监管科0539-2655892危化品监管科0539-2212529执法大队0539-2212530

备注: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沂水县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低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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