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应急局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和代存工作的通知
沂应急发〔2024〕8号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各有关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等规定,沂水县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附件1)及沂水县20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常年(零售)许可证(附件2)已全部到期,依法予以注销;销售业户剩余烟花爆竹安全处置成为当前监管的重点。为确保剩余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代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存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代存对象为2024年临时零售经营网点(附件1)及20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常年(零售)许可证(附件2)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工作安排
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的代存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具备条件的立即开展代存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抓好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网点剩余产品的代存工作。一是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所有零售点,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业户的销售产品剩余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督促各网点将未销售的剩余烟花爆竹清点整理,分类分箱,移交到批发企业,办理代存手续。二是与各零售点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书》(附件3)。对隐匿不报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代存手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三是各乡镇(街道)将《2024年未售完烟花爆竹代存登记表》(附件4)填写完成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二)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交接入库环节的安全管理,有序交接入库,并开具烟花爆竹代存清单(附件5)一式两份。对达不到代存条件的烟花爆竹,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安全销毁。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乡镇(街道)要将其作为近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专人按工作安排,及时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督促做好烟花爆竹代存工作。对于零售经营许可证已到期而继续经营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县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未及时办理代存的网点,一律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处理。对不落实代存的经营网点,将列入“黑名单”,取消下一年度烟花爆竹许可证申请资格。
附件:1.沂水县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
2.沂水县20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常年(零售)许可证
3.烟花爆竹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书
4.2024年未售完烟花爆竹代存登记表
5.烟花爆竹代存清单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