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区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沂发改〔2024〕29号
各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经研究,沂水县景区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10元/辆•次;中型机动车15元/辆•次;大型机动车20元/辆•次。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其他类型机动车参照执行。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时间统一确定为2小时。各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停车时段实际情况,在2小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进入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新能源汽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三、车型分类依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确定。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车辆免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及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2024年5月1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