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沂退役军人〔2023〕12号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新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对我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按照县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2年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467元为计算基数,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93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149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362元。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每年7月1日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调整护理费标准,当月执行。每年7月份调护理费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23年1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