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沂退役军人〔2023〕11 号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800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3230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请各乡镇(街道)、单位核准、核实现有人数,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及人员年报上报工作,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24410 |
因公 |
118250 |
因病 |
112250 |
二级 |
因战 |
112590 |
因公 |
104700 |
因病 |
98900 |
三级 |
因战 |
98780 |
因公 |
91130 |
因病 |
83760 |
四级 |
因战 |
80970 |
因公 |
71740 |
因病 |
64700 |
五级 |
因战 |
63240 |
因公 |
54270 |
因病 |
49470 |
六级 |
因战 |
49400 |
因公 |
45890 |
因病 |
38040 |
七级 |
因战 |
36870 |
因公 |
32380 |
八级 |
因战 |
23280 |
因公 |
20910 |
九级 |
因战 |
19330 |
因公 |
15240 |
十级 |
因战 |
13580 |
因公 |
1139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39490 |
33290 |
30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