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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沂人社发〔2023〕23号
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沂水县委组织部
中共沂水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沂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沂水县供电公司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更好激发新型职业农民服务乡村振兴活力,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经营政策支持
1.落实经营补贴。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3.加强用地保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优先提供用地指标。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强化保障用电。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渔业用电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电价。(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5.支持与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6.加强“四雁振兴类”贷款支持。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中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纳入“四雁人才”库,享受“四雁振兴类”贷款政策,并配套落实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等措施,贷款资金用于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
7.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三、开展专业能力培训
8.组织专题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采取专题辅导、高素质农民专项培训、实地观摩、交流研讨等方式,分批分期开展培训活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队伍,破解乡村人才短缺等问题。(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丰富线上培训。依托我市继续教育线上学习平台开设“新型职业农民学习天地”专栏,丰富新型职业农民学习方式。同时,开办“新型职业农民系列大讲堂”,邀请资深专家授课答疑,进一步提升我县新型职业农民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继续教育学时贯通。高素质农民完成培训取得的学时,经审核认定可作为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所需学时,实现继续教育学时贯通,并将参与培训情况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
11.支持申办研修项目。在省市级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征集时向“新型职业农民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等领域倾斜,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办相关领域的高级研修项目,并优先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参加研修。(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评价激励倾斜力度
12.支持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占比高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3.加强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认定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有专家需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认定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优先支持申报高层次人才称号。取得高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和省、市高层次人才称号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加大高技能人才称号优先推荐力度。对取得中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高素质农民技能大赛、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对取得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齐鲁乡村之星”等省部级以上称号的评选。(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优先招募为特聘农技员。在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时,将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和影响力、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较高技术专长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优先招募为特聘农技员。圆满完成农技员工作任务,聘用期满经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1000元的技术指导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7.实施专家进基层活动。组织专家服务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头,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开展定向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督导考核保障
18.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政策贯彻落实,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在提拔晋升、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
19.纳入考核范围。根据省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及市乡村振兴考核工作安排,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作为县对乡镇(街道)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加强督导落实。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列入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乡镇(街道)乡村振兴综合督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