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鲁人社字〔2022〕17号)及市局有关竞赛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当向生产制造企业倾斜,与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主管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县职业技能竞赛业务的指导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具体分为两类:县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竞赛,县级二类竞赛是指由乡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的竞赛。
第八条 县人社局主办或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共同主办的县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学会)主办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举办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县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县级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前一个月将填写的《沂水县技能竞赛备案表》以及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文件报县人社局备案立项。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予备案,不颁发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5人(队);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临沂市技术能手”“沂水县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县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市级及以上赛事县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县人社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四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应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十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县级二类竞赛可按照五级(初级工)技能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
计划通过“企业自主评价”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竞赛,理论与实操比赛均需进行。
第二十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裁判员一般由参赛单位推荐,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建立完善的裁判专家库,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或本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进行执裁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及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在县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600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二类竞赛表扬与奖励办法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竞赛工种第一名选手(包含一类二类竞赛)授予“沂水县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申报“临沂市技术能手”称号。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组织参加技能大赛和承办技能大赛一类竞赛赛事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以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参加各项比赛,属于我县企业自主评价工种的竞赛项目,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均及格的参赛选手,不受职业年限限制,可按规定向具备自主评价资质的企业申报办理晋级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监督竞赛计划的实施,指导竞赛举办单位公平、公正开展竞赛活动,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赛后要及时总结赛事成果,引领行业技能水平提升,促进产业发展进步。
第四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