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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lyj2251631/2023-00002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3-31
发文字号: 沂农字〔2023〕12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强化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3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农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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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强化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沂农字〔202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巩固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良好局面,推动畜牧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及上级有关要求,强化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职尽责义务。各乡镇(街道)作为养殖场建设审批主体,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监测管理工作,对发现的畜禽粪污直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依法上报环境保护、农业执法等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同时,该工作已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县畜牧中心将适时对工作开展到位,台账建立完善的养殖场户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

二、深化细化排查工作

要进一步做好养殖场户的排查工作,加大日常巡查频次与力度,查漏补缺,及时发现养殖污染隐患风险点并坚决予以化解,避免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发生。

三、规范做好新建养殖场审批建设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新建扩建养殖场严格把关,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开展新建、扩建养殖场规划、审批工作,同时将畜禽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工作一并纳入新建扩建养殖场建设规划。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和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四、完善畜禽养殖场粪污产生处理利用工作台账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场粪污产生处理利用工作台账,按照“填平补齐、一场(户)一策、精准施策”原则,指导规模场制定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方案,以规范《沂水县畜禽养殖场粪污产生处理利用工作台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粪污产生,粪肥、沼液等销售或使用委托协议和记录台账,明确肥料化利用去向,规范台账填写并及时更新。同时将完善粪污产生处理利用工作台账工作纳入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对粪污台账不完善或没有粪污台账的养殖场予以降级或作其他处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五、因地制宜推进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

根据各乡镇(街道)畜牧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综合考虑辖区内养殖场规模、养殖种类、养殖场分布和配套条件等因素,结合种植业分布情况,依托沂水县区域能源中心、有机肥加工车间和沂水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服务主体等第三方处理机构,保障畜禽粪污的肥料化利用。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沂水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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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联系人:许贵宝

现场解答地址:沂蒙山东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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