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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lyj2251631/2023-00002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5-08
发文字号: 沂农字〔2023〕2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08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农字〔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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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沂农字〔2023〕2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和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绿色低碳先行区建设意见,切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迎接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县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7〕68号)《山东省农业面源污

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鲁环发〔2022〕6号)《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鲁环发〔2022〕16号)等要求,全面摸排畜禽养殖依法依规落实设施配建及运行管护、粪肥利用计划和台账、环评、排污许可等工作要求,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排查整治范围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排。

三、排查整治时间

原则上于5月24日前全面完成。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情况。宣传《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是否到位;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及时开展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出具证明文件;配建的粪污处理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养殖规模需求并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与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否严格执行。

(二)粪肥还田利用情况。宣传《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是否到位;规模场是否按时将粪肥利用计划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规模场粪肥利用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养殖专业户是否建立并完善台账记录。

(三)养殖环境保护情况。禁养区内是否还有违法违规畜禽养殖;规模场是否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措施;养殖臭气综合整治等措施;养殖场户有无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等污染环境行为。

(四)规范养殖行为。各乡镇(街道)政府要细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协同推进。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养殖行为,减轻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精干力量,明确具体负责人员,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二)强化清单管理。各乡镇(街道)大排查大整治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实现全覆盖,并对规模场和专业户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对于规模场,依托分级管理加强动态精准管理,及时调整分级名单,填写《畜禽规模养殖场台账清单》《C级畜禽规模场养殖场问题清单》《D级畜禽规模场养殖场问题清单》《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汇总表》《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汇总表》(见附1-5)。对于专业户,填写《畜禽养殖专业户粪污收集处理台账清单》《畜禽养殖专业户清单汇总表》(见附6-7)。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指导督促及时整改。对于问题场(户),逐一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要求、完成时限、责任人员,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全部如期完成整改。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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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联系人:许贵宝

现场解答地址:沂蒙山东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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