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气象局
关于修订《沂水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实施细则》的通知
沂气办发〔2023〕12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叫应服务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省级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叫应服务实施细则》和临沂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气象局重大灾害性天气叫应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县气象局组织修订了《沂水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执行。
沂水县气象局
2023年4月13日
沂水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实施细则
为强化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服务工作的“靶向、精准”,根据《山东省气象局省级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叫应服务实施细则》、《沂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是指县气象部门通过电话等手段,快速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到有关责任人,实现党委政府、部门应急责任人预警信息“点对点”全覆盖。
第二条 本细则中业务要求适用于台风、暴雨、暴雪、(雷雨)大风等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快速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到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服务分为内部叫应服务和外部叫应服务两类。
(1)内部叫应服务是指气象台业务值班人员,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情况,提醒局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关注天气并做好外部叫应服务准备工作。
(2)外部叫应服务是指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已经开始发生或将要发生,并极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手段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天气情况的行为;叫应对象为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防指办、县减灾委办、应急局、水利局以及受影响的镇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等部门联系人。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局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派的局领导负责叫应。
第四条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等预警信号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
(1)同一天气过程首次发布或升级台风、暴雨、暴雪、(雷雨)大风等橙色及以上预警以及寒潮、冰雹、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
(2)发布(1)以外的气象灾害预警,预估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
(3)已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事件,或者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发布或升级气象灾害预警,预估事件影响将持续或加重的。
第五条叫应服务内容以气象灾害预警内容为主,可以包括监测实况、预报预警情况、风险预警和灾害性天气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
第六条叫应服务方式主要为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务必确认对方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鼓励各单位拓展叫应服务手段。
第七条 气象台应将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纳入气象灾害预警业务留痕管理,在值班日记中详细记录叫应时间、叫应人、叫应方式、叫应对象、叫应内容和响应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执行内部叫应的业务值班人员在值班日记中做好内部叫应留痕记录。执行外部叫应的局领导在外部叫应完成后,要及时确认并转业务值班人员在鲁智·短临预报预警服务一体化平台上报叫应服务信息,并在叫应服务后48小时内报送政府部署和部门联动信息。
第九条 应当同被叫应服务的相关责任人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启动标准,防止“过度服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文同时废止。
附件:沂水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执行标准
附件
沂水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执行标准
叫应类别 |
叫应执行人 |
叫应标准 |
被叫应对象 |
叫应内容 |
内部叫应 |
气象台业务值班人员 |
拟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等橙色及以上以及寒潮、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时,或根据综合研判的其他需要叫应的情况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
监测实况、准备发布预警情况、提请关注天气;做好外部叫应服务准备工作 |
外部叫应
|
局主要领导、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时 |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防指办、县减灾委办、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以及受影响的镇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
告知预警信号内容(类别、级别、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 |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 |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防指办、县减灾委办、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以及受影响的镇街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
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时 |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重点防灾减灾部门主要负责人 |
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 |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管理局等重点防灾减灾部门主要负责人 |
根据综合研判的其他需要叫应的情况 |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点防灾减灾部门主要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