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民政局 沂水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2023年沂水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建字〔2023〕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根据《2023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鲁建村字〔2023〕3号)和《2023年临沂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临建发〔2023〕17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2023年沂水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民政局
沂水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5月31日
2023年沂水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保障对象。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评定)住房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协助提出申请。强化政务信息公开,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的,在农户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经调查研究,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提供保障。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四)强化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强化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安全日常巡查职责,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动态监测模块。要完善自上而下排查和自下而上申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间。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等人员作用,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后及时告知农户,原则上要在5日内通过乡镇(街道)报送县级住建部门。县级住建部门一周内进行鉴定评估,确属危房的,列入改造计划,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同时乡镇、村应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质量安全管理
(一)面积标准。改造要求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4人以上户,可根据实际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建房面积,但不得因建房而返贫。
(二)抗震要求。鼓励危房改造实行“带图报建”“带图施工”。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非C、D级既有住房不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鼓励农户选择拆除重建、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
(三)质量安全。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五个基本”的要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选择施工队伍时,必须选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过培训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签订施工协议或施工合同。
(四)品质提升。各乡镇(街道)要鼓励有条件的危改户在改造过程中同步实施改造房屋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完善改造房屋配套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危改户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强化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控,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文化传承。
(五)监督验收。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住建部等11部门《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建村〔2022〕81号)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组织开展乡村建设相关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巡查、指导,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做到存在问题不整改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房屋安全。
四、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筹措。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房保险政策,减轻自然灾害等影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二)明确补助标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排查、危房鉴定、第三方核查、图纸设计、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将根据上级分配我县的任务指标及下达补助资金数额,参考省、市补助标准,由县住建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全县具体补助资金数额。
省、市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县里可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提高补助标准。
(三)完善支付方式。严格落实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结合全县危房改造实际进度,根据各危改户需求情况,对开始组织施工的工程,县住建部门可以向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补助标准50%的比例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待竣工验收合格并整理完成危改户纸质档案后30日内完成支付,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和资金拨付信息。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等,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沂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沂财综字〔2022〕31号)规定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拨付等信息录入监控系统,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安全性鉴定、质量安全管理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加大督促检查。县住建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县住建部门要根据各级明察暗访、第三方核查以及巡视、审计、群众反映等发现问题的反馈情况,建立清单台账,督促各乡镇(街道)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督评价。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积极配合做好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信息系统”申报年度计划任务,精准开展排查并录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相关信息;要确保农户申请、身份证明、县乡村三级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表、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齐全有效;要规范做好“信息系统”平台开工信息填报与动态维护管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重要节点后10日内必须录入“信息系统”。
(五)完善工作调度。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1日前汇总报送上个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逐步实现依托“信息系统”报送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