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煤炭蒸汽价格联动办法(暂行)
沂发改〔2023〕66号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沂水县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蒸汽生产企业和用汽企业。
二、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范围为煤炭价格、蒸汽价格。
三、联动方式
(一)联动内容。煤炭蒸汽价格联动是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蒸汽,在不考虑蒸汽成本其他因素变动情况下,蒸汽销售价格与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二)联动方法
蒸汽销售价格=蒸汽基期销售价格﹢蒸汽价格调整金额;
蒸汽价格调整金额=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
其中,煤炭价格变动金额是指联动周期内热值7000千卡标煤均价(含税,下同)与基期蒸汽销售价格标煤均价变动的额度;依据国内同行业生产企业1吨标煤产7.5吨蒸汽核算,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为0.13。
(三)联动周期
根据我县热力供需双方结算实际情况,兼及公平、及时原则,确定以月为联动周期。期间若遇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蒸汽销售价格
蒸汽销售价格分日间(6:00-18:00)、夜间(18:00-6:00)两种。
基期销售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联动销售价格由各热力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每月公布的折标平均煤价,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计算,调整价格于次月执行。
生物质蒸汽出厂价格暂按煤炭蒸汽销售价格执行。
五、煤炭价格
县发展和改革局合理确定部分煤炭价格监测点,依据各监测点月报综合测算后,于月底公布各月平均标煤价格,作为各蒸汽生产企业联动下期蒸汽价格的依据。
煤炭基期价格对应上期各监测点折标煤后的平均煤炭价格。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
各煤炭价格监测点每月25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当月煤炭价格数据以及发票、煤质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热力企业成本监审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每三年对城区供热企业的成本进行定期监审,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监审,成本监审核定数据同时作为校正联动公式的依据之一。热力企业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供热企业不得对用户日间、夜间用汽增加限制条件。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整销售价格;对应调未调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如遇上级价格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