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沂水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沂教字〔2022〕3号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县直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字〔2021〕15号)《临沂市教育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临教办字〔2021〕69号)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沂水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8日
沂水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临教办字〔2021〕6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所属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管理全县所属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县教体局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二)坚持公益属性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课后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服务成本,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对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三)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四)坚持多种服务方式供给原则。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学校可以适当引进“证照齐全”合格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遴选,建立准入名单库,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内容,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可以通过代收费方式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三条 为支持开展课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财政加大课后服务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以弥补服务成本不足,县财政将根据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和省级财政对课后服务奖补情况,制定出台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
第四条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根据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沂发改〔2022〕23号)要求,每生每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不包含课间休息、家长接送等时间,下同)收费标准为2.50元。经教体局批准在规定课时外需延长课后服务时间的,20分钟内不收费,超过20分钟不足1课时的按1.00元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明确课后服务的类型、内容、时间、授课人、收费标准等信息,供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在政府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分别确定各类课程收费标准。
第六条 对经县教体局批准引入学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代收费。学校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教体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第三方机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成本等,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每2年核定一次。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九条 县人社局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单列,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学校要在县教体局指导下,考虑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劳务补助、社会志愿者劳务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弥补相关运行经费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票款分离”上缴县财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代收费应当在费用收齐后,立即全额一次性划转第三方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教体局要制定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遴选办法,统一组织遴选,把好入口审核、过程监督、效果评价、退出机制等主要关口。学校要从县教体局提供的准入名单库中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要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与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生活费等费用一并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课后服务收费会计核算。服务性收费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费计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将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过公示栏、明白纸、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对学校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时间等分别公开公示。费用支出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教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以及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