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水利局
关于明确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沂发改〔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临沂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6〕44号)、《关于明确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端用水价格
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4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基准价格为0.66元/立方米。
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7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基准价格为1.29元/立方米。
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
终端用水价格包括跋山灌区、沙沟灌区、北社灌区及小型水利工程供水。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二、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
跋山灌区、沙沟灌区、北社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08元/立方米。
三、超计划累进加价
根据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结合我县主要农作物情况,在灌溉保证率75%前提下,用水计划如下: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年均毛灌溉定额373立方米,经济作物年均毛灌溉定额333立方米;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年均毛灌溉定额310立方米,经济作物年均毛灌溉定额277立方米。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计划用水在30%(含3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在30%至50%(含50%)之间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水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四、其它计量方式的农业供水价格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结算金额应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测量的用水量据实计算,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可采取“以时折水”“以电折水”或“以亩次计价”等方式在上述政府制定价格基础上协商计价。
各供水单位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本文件自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县发改局、水利局《关于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发改〔2021〕51号)、《关于公布全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2022〕92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水利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