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等四个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审服发〔2022〕35号
局机关各科室:
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更好发挥第三方服务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现将《市场准入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涉农事务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社会事务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投资项目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1日
市场准入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沂水县辖区内从事营业执照申领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市场准入科依照有关规定,按职责负责对从事营业执照申领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效能和质量方面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沂水县辖区内从事营业执照申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进驻沂水县政务服务管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执业经营活动鼓励通过沂水县政务服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开展。
已进驻沂水县政务服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相关内容、信息发生变动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变更。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领域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等要求,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执业经营活动,除无明确执业资格要求的经营活动外。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依法应当与被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第六条 市场准入科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编制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监督和审查,充分利用审管联动机制,对存在粗制滥造、瞒报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场准入科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农事务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涉农审批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细则。
1、本细则所称的“涉农审批中介服务”是指为沂水县本级行政审批、审查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林地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本细则所称“管理”是指对中介机构的文本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
2、涉农事务科具体负责对进入本县区从事涉农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效能和质量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农审批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导,大力引导和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服务,不断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第五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行业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规范作业。
第七条 涉农事务科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体系、信用体系、质量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制度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应当向委托方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做好执业记录。
第九条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服务时限承诺(编制时间)、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等条款。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规范收费,严禁恶意压价或提价,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扰乱涉农审批中介服务市场。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水利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二类。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2、提供的编制方案被评为不合格件;
3、提供的编制方案因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的;
4、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的;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起诉并经查属实的;
5、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方案编制质量由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两方打分决定,满意度评价由建设单位填写。专家评分占50%,建设单位满意度评价占30%,监督管理部门评分占20%。总评分低于70分或总平均分虽高于70分,但有一单项得分低于该项目分值60%的,为不合格。
申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被审批人员退回修改的为退件。
第十四条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二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二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相应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我局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业务。
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管理信息更新周期为1年,警示提醒信息满1年自动注销清零,黑名单信息自列入之日起满1年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我局核准后注销。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分数纳入招投标信用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1.沂水县林地占用方案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
2.沂水县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
3.沂水县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
4.沂水县涉农行政许可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分表
附件1:
沂水县林地占用可行性报告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
中介机构名称:
项 目 名 称:
评审内容 |
基准分 |
评分 |
备注 |
指标 |
具体内容 |
林地占用可行性报告编制质量 |
1、项目区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描述全面、清楚;工程征占用林地说明全面、准确;相关作图、落图拐点坐标清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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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约性因素、工程比选与推荐方案、影响因素等分析评价合理,结论正确;林地性质、保护级别等因子正确。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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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①预测的时段划分和内容准确,类比工程、各项预测指标分析、选定合理,预测结果全面、准确,预测结论与综合分析完整,指导性意见正确;②监测范围、内容、时段和频次合理;监测方法与制度符合规范要求及实际情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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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目标制定有针对性、完整、准确;整体布局合理、准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附图规范、符合审查深度要求;工程量计列准确,进度安排与主体施工匹配合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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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制依据、原则、方法和定额、单价正确,分项投资计列全面、准确、合理,防治效益、损益分析内容全面,结论明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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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①项目建设必要性、前期过程、建设内容叙述清晰,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综述简单、明了,特性表各指标准确;②编制目的、依据充分、正确,采用的标准恰当,设计深度、水平年和服务期准确;③项目区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描述全面、清楚,经验重点突出、准确;④方案实施保证措施制定合理;⑤编制结论和建议清晰、完整;⑥有关的附图、附表、附件齐全;⑦文字简洁,条理清晰,文字无误。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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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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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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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 日期:
说明:1、专家及监督管理打分都共用此表。2、参考标准:总得分80分以上同意通过,60-80分之间基本通过,60分以下不通过。
附件2:
沂水县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
中介机构名称:
项 目 名 称:
评审内容 |
基准分 |
评分 |
备注 |
指标 |
评分项目 |
具体要求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概况及来源、水资源目的和任务、编制依据、工作等级与水平年、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取退水影响范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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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
水文及气象地质等概况、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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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
取水合理性分析、用水合理性分析、节水潜力及节水措施分析、合理取用水量核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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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论证 |
依据资料与方法、来水和可供水量分析、水资源质量评价、取水口位置合理性分析。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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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影响分析 |
工程调度运用分析、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及其合理性分析、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对第三者影响。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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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影响分析 |
退水系统及组成、退水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方式、退水处理方案、退水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影响、退水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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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补偿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
补偿原则、补偿方案(措施)建议;水资源和水生态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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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
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可靠性、取退水影响与补偿措施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取水和退水方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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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附图、附表、委托书、有关文件、基础资料、综合说明表、音像资料等有关资料完整性;报告书翔实程度;技术创新,资格资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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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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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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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 日期:
说明:1、专家及监督管理部门打分都共用此表。2、参考标准:总得分80分以上同意通过,60-80分之间基本通过,60分以下不通过。
附件3:
沂水县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
中介机构名称:
项 目 名 称:
评审内容 |
基准分 |
评分 |
备注 |
指标 |
具体要求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 |
1、根据编制导则要求,文本规范,章节齐全,报告内容规范完整;文字简洁无误,条理清晰;有关附图、附表、附件齐全;对专家组评审意见有明确对应的修改完善意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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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详实,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高;项目背景阐明清楚,项目概况介绍详细,河道(水域)的调查情况全面,评价依据正确完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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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洪评价计算方法准确,引用参数得当;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河势影响分析计算等准确无误。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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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综合评价完整、全面,包括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影响分析、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等。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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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防洪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报告中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合理,对工程量是否进行初步估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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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结归纳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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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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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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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 日期:
说明:1、专家及监督管理部门打分都共用此表。2、参考标准:总得分80分以上同意通过,60-80分之间基本通过,60分以下不通过。
附件4:
沂水县涉农行政许可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分表
中介机构名称:
项 目 名 称:
评审内容 |
基准分 |
评分 |
备注 |
指标 |
具体内容 |
规范性服务满意度 |
1、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满意度情况。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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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服务时限的执行情况。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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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费合理性情况。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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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跟踪服务的时效性、质量情况。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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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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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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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代表: 日期:
说明:该表由建设单位代表负责评分,满意度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社会事务领域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沂水县辖区内从事验资、资产评估、资产审计、资产清算、水质检测、抗震及安全鉴定、安全技术评价、放射诊疗状态检测和防护检测、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执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执业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社会事务科依照有关规定,按职责负责对从事验资、资产评估、资产审计、资产清算、水质检测、抗震及安全鉴定、安全技术评价、放射诊疗状态检测和防护检测、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执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执业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效能和质量方面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沂水县辖区内从事验资、资产评估、资产审计、资产清算、水质检测、抗震及安全鉴定、安全技术评价、放射诊疗状态检测和防护检测、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执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执业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进驻沂水县政务服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执业经营活动鼓励通过沂水县政务服务管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开展。
已进驻沂水县政务服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相关内容、信息发生变动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变更。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领域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等要求,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执业经营活动,除无明确执业资格要求的经营活动外。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依法应当与被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第六条社会事务科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编制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监督和审查,充分利用审管联动机制,对存在粗制滥造、瞒报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社会事务科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项目领域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沂水县辖区内从事水土保持、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等执业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投资项目科依照有关规定,按职责负责对从事水土保持、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等执业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效能和质量方面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沂水县辖区内从事水土保持、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等执业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进驻沂水县政务服务管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执业经营活动鼓励通过沂水县政务服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开展。
已进驻沂水县政务服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相关内容、信息发生变动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变更。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领域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等要求,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执业经营活动,除无明确执业资格要求的经营活动外。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依法应当与被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第六条投资项目科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编制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监督和审查,充分利用审管联动机制,对存在粗制滥造、瞒报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投资项目科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