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推行商事登记代位变更制度工作方案
沂审服发〔2022〕20号
为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政策支撑,解决部分市场主体无法办理变更的难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探索推广商事登记代位变更制度,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感受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商事登记代位变更制度,解决因商事登记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其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问题,为相关企业继续健康存续发展提供便利化服务,持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二、代位变更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代位变更的定义
代位变更是指因商事主体的非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注销或是被撤销,而导致其无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是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或承继。
(二)代位变更的适用范围
在沂水县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
(三)代位变更的适用情形
适用于因商事主体的非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已注销(被撤销),而导致其无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或承继。
公司章程(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股东(出资人)资格不得承继的,遵从其约定。
三、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代位变更情况说明及已注销(被撤销)股东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法律关系证明或文件;
(二)召开股东会(决议),确认已注销(被撤销)股东(出资人)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依照股权(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并同意其承继或转让股权(出资额);
(三)承继股权(出资额)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向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要求提交。
四、办理方式
(一)全程网办。申请人可通过PC电脑端或移动设备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进行全程电子化申报。
(二)现场办理。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进行业务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任务落实。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代位变更有关要求,为企业群众提供参考模板、制式文本和帮办代办服务,提升企业变更便利度,提高企业感受度,并以此提高服务效能。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公众号等途径对代位变更制度进行宣传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让企业明确知晓、应用,切实解决企业遇到的难题。
(三)加强协同、强化总结。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并及时将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总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