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22-00008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发文字号: | 沂审服发〔2022〕8号 | 公文类型: | 方案 |
标 题: | 沂水县关于农业灌溉及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关于农业灌溉及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沂水县关于农业灌溉及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沂审服发〔2022〕8号
为全面落实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务服务环境,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灌溉机电井取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函字[2021]38号)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灌溉及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小型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工程(万亩以下)、农业灌溉机电井。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重信守诺,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并自愿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且接受县水利局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将农业灌溉取水许可的实施范围、条件和要求、申请人违反承诺需承担的行政处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等公开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申请人在已经知晓和理解告知的事项及相关规定后,以书面形式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补充相关材料。且取水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取水设施核验并签署意见;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提交取水许可证申领表时,可一并提交自核验报告和承诺书,申领取水许可证。
(三)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办理。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按一般程序办理。
(四)决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五)监管。在作出审批决定和发放证照后,县水利局要尽快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函告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并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信用信息共享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四、申请材料
1、项目隶属于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证明材料;
2、取水许可申请表和申领表;
3、取水许可承诺书;
4、取水工程自核验表和取水工程自主验收承诺书;
5、该项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取水许可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推送县水利局。县水利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在检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函告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宣传。县水利局要做好对申请主体所提供材料的指导,核算取用水量和控制指标,指导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明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同时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宣传农业灌溉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取水许可告知书、承诺书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水工程自核验表和承诺书
4.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水利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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