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证照管理制度
沂审服发〔2020〕14号
第一条为加强“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证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证照”为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审批证件。
第三条“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证照”分别由投资项目科、项目规划科、市场准入科、工程建设科、社会事务科、涉农事务科、文教卫计科管理使用,不得跨科室使用。
第四条行政审批证照由局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负责证照登记、发放工作。空白证照及证照使用明细相关登记(见附件),做到每月一检查一核对。
第五条相关科室要指定1名正式在编人员专门负责行政审批证照的申领及使用。
第六条相关科室要妥善保管已申领的行政审批证照,损坏的应做好记录,并留存后交局档案管理员统一销毁;如有丢失应立即上报局档案管理员。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私自发放的行政审批证照的科室或个人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空白证照登记表
附件2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证照使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