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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2-00007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6-02-29
发文字号: 沂国土资发〔2016〕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检暨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9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国土资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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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检暨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

沂国土资发〔2016〕4号


各国土所,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省厅、市局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及采矿权人义务,现就2015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均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年检资料,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取得采矿权以来一直未生产矿山,提交未生产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记录在案。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执行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矿区范围界桩埋设和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九)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企业自查、县国土资源局日常监管发现和往年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上级矿产督察活动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各级安委会督办或责令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落实情况。

三、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采矿权人提报年检材料(2016年3月10日前)

采矿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下列材料(省市发证一式两套)接受年检(采矿权人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一证一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附件1)。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纸质材料)。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经批准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情况、到期修改情况及方案执行情况;(7)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8)上一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9)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0)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科技管矿情况;(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矿山储量年报》。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7.地下开采矿山必须提交2015年第四季度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和2015年度的矿山实测报告。

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0.存在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罚和责令整改的矿山企业,必须提交履行处罚和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11、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纸质材料必须有合法有效并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电子数据刻录成光盘,数据格式为扫描图片或Word格式。采矿年检报盘文件下载网址:http://www.mlr.gov.cn/bsfw/xzfw/xz/kyqnj/201209/t20120919_1142091.htm,选择序号2:采矿权年检报盘软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检查(2016年3月11日到4月30日)

1.材料受理(3月15日前):县国土资源局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直接收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2.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3月底前):县国土资源局在对采矿权人提报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到矿山企业现场对照年检各项指标逐一细致核查检查,通过内部集体会审形成年检结论或初审意见,并完成采矿权网上信息报备。

3、资料整理上报(4月15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对所有采矿权均建立年检档案备查。

4、迎接检查(4月3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组成检查组采取内业审查和外业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对全县采矿权年检进行抽查。

四、年检结论及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到位。

(一)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四)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拖欠滞纳金的)、采矿权使用费(包括应处置未处置、未按时缴纳拖欠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的、已缴纳价款未缴纳资金占用费的)、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五)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接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编制评审和及时变更评审的。

(七)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八)未按要求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图纸的。

(九)地下矿山未提交当年实测图纸的。

(十)不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科技管矿的。

(十一)本年度受到县国土资源局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列入县政府2015年以前关闭的矿山依据县政府要求确定年检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核实核查情况签署“合格”、 “整改”、 “不合格”的意见。本次年检被确定为整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合格;采矿权人在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不合格;上一年度年检定为整改至今未整改到位、本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确定为不合格。凡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权限书面建议登记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土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采矿权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年检内部会审制度,共同做好年检工作。各矿山企业要按时按要求提报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采矿权年检工作。

(二)从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各国土所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全面逐一梳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隐患整改、行政处罚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拉出单子,责令相关矿山企业依法及时履行到位,并据此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

(三)全面规范完善矿产开发管理工作。年检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结合矿山巡查、信访、卫片执法、相关安全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矿山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处罚整改到位,彻底消除隐患;要建立制度,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以采矿权年检工作为契机,有序推进和完善矿山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对整合、变更采矿权后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变更评审的,要责令矿山企业限期编制评审,限期报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监管依据。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要依法追缴,并将有关滞纳金、资金占用费征缴到位;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建立年检档案。按照“分年度,一证一档”的要求建立采矿权年检档案,迎接上级检查。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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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科

政策联系人:吴冠友

现场解答地址: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1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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