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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2-00007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6-02-25
发文字号: 沂国土资发〔2016〕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沂水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国土资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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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国土资发〔2016〕3号


各国土所,机关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总体部署,按照《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临国土资发〔2016〕12号)要求,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沂水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2016年2月25日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沂水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升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切实防范和遏制矿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从现在开始在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一系列文件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责任,采取断然措施,集中排查,重点攻坚,铁腕整治,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为全县矿业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格矿业权审批监管,全面停止新设矿权审批;从严从重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行为;严格查处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强力整治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加强对关闭矿山采空区恢复治理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责任领导:张云庆。

责任科室:矿管科 地勘办 安全科

1、严格矿山准入。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把矿业权审批关口,凡是新设矿权一律不予审批;申请扩界、提能、延续矿山,必须经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县政府批准;“三区一线”范围内的采矿权不予扩界、提能、延续。积极稳妥地做好矿山关闭工作,按照鲁政办〔2011〕67号和临政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对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属县级发证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属省市级发证的向发证机关书面建议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2、全面排查问题隐患。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矿区界桩是否完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凡发现问题和隐患的矿山企业,一律当场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函告公安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停止爆破物品供应,共同搞好监管。按时完成整改的矿山提出验收申请,局有关科室及相关国土所现场进行验收,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的,予以复工;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复工,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矿山摸底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4月份,督促矿山企业开展整改工作,超层越界的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3、全面整治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认真核查地下开采矿山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矿山地质地形图、现状实测图,发现图纸造假、图纸与实际不符问题,依法严厉处罚;对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方案缺失的,一律停产整改,并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采矿工程或调整、完善、补齐方案,保证矿山开采与方案相符。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矿山企业完成整改。

4、强化矿产资源监管手段。一是落实矿山督察制度,以铁、水泥用灰岩、石英砂岩等矿种和地下开采矿山为重点,实行督察员包矿负责制,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监督管理水平和采矿权人的资源利用水平。二是继续推进矿山监理,实现规范化管理。定期与适时相结合,严格进行实地核查与矿山监理,明确开采现状,提供监管基础资料,掌握储量动态监管最切实的数据,严防超层越界矿山等违法行为发生,实现矿山开采规范化。三是扎实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对2014年度以来纳入整改的矿山从严审查,连续两年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暂停一切行政审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矿山,属县级发证的由县局依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属省市级发证的向发证机关书面建议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2月底前,制定2016年度矿产资源督察和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方案; 2016年5月底前,完成矿山年度检查工作。

(二)加强关闭非煤矿山企业采空区的治理恢复监管

责任领导:张云庆

责任科室:地环站

1、核查阶段。在全面调查关闭非煤矿山地下采空区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前期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明采空区规模和影响情况进行核查,编制采空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包含企业名称、矿山名称、矿种、位置、地面塌陷和地裂缝情况、采空区深度、采空区总量及影响范围内地表建筑物情况、治理资金概算等,要逐一绘制采空区影响范围图,标注采空区位置、范围、面积,与周边矿山、地表建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于3月底前完成,同时报当地政府。

2、稳定性论证和治理方案编制阶段。对按规定程序关闭的非煤矿山地下采空区和核查阶段采空区调查报告,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聘请有关专家或有资质单位,对采空区进行稳定性分析论证,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和监测预防措施。未按程序实施关闭的,待县政府依法按程序关闭后开展实施治理。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

3、治理恢复措施落实阶段。对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非煤矿山采空区,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复后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限期完成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采空区,由相关乡镇政府落实监测措施和监测责任人,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标注设立单位名称),并对地面受威胁群众和工矿企业进行搬迁避让。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成果验收阶段。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空区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验收材料要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郭京刚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

1、认真开展排查。要结合日常巡查、矿产资源卫片、露天采石场整治和地下开采矿山实测,对所有矿山企业、地质勘查项目和无证勘查、采矿易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证勘查开采和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排查清理台账要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局。

2、严肃查处整改。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落实查处整改责任,实行销号管理。要坚决从严从快查处整改,尚未立案的,抓紧立案查处整改;已经立案查处的,必须查处整改到位。违法案件的查处到位率要达到100%。要明确查处整改标准。对无证采矿、无证勘查、持过期证开采的,要严厉打击,顶格处罚,限期关停取缔,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对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处罚到位的基础上,要强力推进整改,限期退回本矿区范围;对到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关停取缔。

重点任务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要全部查处到位,查处整改情况于2016年7月10日前上报市局。

3、加强日常执法监管。违法违规集中排查整治行动要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一是要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各国土所落实人员包矿山、包矿区制度,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和重点矿区要一包到底,责任到人;同时县局要对矿山资源重点乡镇、重点矿山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到人。二是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各国土所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明确巡查区域和巡查人员,落实巡查责任,建立巡查台账。对矿产资源重点区域、重点矿山、违法高发区域、采矿证已过期和已经关停取缔的矿山,要加大巡查的频次,实行重点监控。三是加大对12336、信访和媒体反映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的核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及时制止报告,及时立案查处。四是落实报告制度。坚持零报告、及时报告和周报告,各国土所要每天上报巡查情况,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重点违法线索,县局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局;各国土所要将一周巡查及违法查处情况于每周五下午2:30前上报县局执法大队,县局汇总后于下午4点前上报市局。五是要加强科技执法和信息共享。执法监管系统要与矿管监管系统融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手机执法的作用,及时发现越界开采、持过期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督促所有矿山企业,尤其是复工生产的矿山必须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及时发现无证开采、偷采盗采行为,提高执法和监管效能。六是要落实共同责任机制。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文件精神,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对违法违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县局执法大队将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县政府,同时函告相关部门,共同制止,联合执法。特别是涉及犯罪的,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与公安、工商、交通、电力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在县委县政府的主导下,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偷采盗采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扣押设备、断电、断路、停炸药等综合措施,强力制止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协调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落实。根据网格化、岗位实名制原则,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实行班子成员包片、相关科室所人员包点,织密纵向网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

(二)创新工作方法。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努力实现从突击检查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从少数人重视向全面参与转变,从运动式检查向科学化专业化转变。充分发挥专家技术的支撑作用,委托监理单位排查隐患。深入分析把握矿业秩序、矿山安全生产规律,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使矿业开采秩序规范有序。

(三)加强宣传力度。相关科室、国土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平台,对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有关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促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国土所、各相关科室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的矿山,责令停产整改的同时及时函告安监、公安、经信等相关部门。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切实组织开展好本次行动。对所有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实行跟踪督查限期销号制,隐患不消除,督导巡查处罚不停止。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同时,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及时报告查处,或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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