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2-00003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7 |
发文字号: | 沂人社发〔2022〕4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开展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的通知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的通知
沂人社发〔2022〕4号
县内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检查内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重点为实收资本情况、劳务派遣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等);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九)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情况自查报告;
(十一)劳务派遣许可证副本。
以上资料(一)至(五)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资料(六)至(九)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县人社局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县人社局提交核验资料。
二、核验检查时间
2022年3月7日至3月10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自查,准备核验检查资料。
2022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劳务派遣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提交核验检查资料。
三、监督检查要求
县内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检验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规范整理提报材料,认真做好核验检查工作。对自查和核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县人社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核验检查通过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检查通过通知书》。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提前向县人社局预约咨询,合理安排并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现场办理和停留时间。
联系科室:劳动关系科
联系人:王永宝
电话:0539-2236337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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