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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90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机关: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文字号: 沂建字〔2016〕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23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建字〔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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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沂建字〔2016〕7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管理的通知》(临建安质发【201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重申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制度。项目负责人依据法人授权书、承诺书承诺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建筑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对照执行住建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对建筑工程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三、严格考核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到岗到位。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能到岗到位、不依法履职尽责的,将按建筑市场诚信考核体系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除相应分数,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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