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二季度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国土资发〔2018〕15号
各国土所,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国土资源领域实际,研究制定了《沂水县二季度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2日
沂水县二季度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二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上合组织峰会期间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按照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采取果断措施,集中排查,重点攻坚,铁腕整治,为全县国土资源事业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一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矿山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确保二季度特别峰会期间全县不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行为;彻底整治持证矿山超层越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全面排查采矿权过期矿山存有的安全隐患;加快对矿山采空区恢复治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隐患;加强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监管。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国土资源领域安全责任压力落实传导到国土所、业务科室和企业,确保到位、到岗、到点,使网格化、实名制监管真正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一)各国土所负责辖区无证勘查、开采、选(洗)矿行为排查。对近年来采矿证过期的矿山企业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继续开采的行为;对曾出现过超层越界的矿山进行检查,看是否已退回矿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查处整改责任,实行销号管理。要坚决从严从快查处整改,尚未立案的,抓紧立案查处整改;已经立案查处的,必须查处整改到位,违法案件的查处到位率要达到100%。要明确查处整改标准,对无证采矿、无证勘查、持过期证开采的,要严厉打击,顶格处罚,限期关停取缔,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明确责任企业或个人,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函告当地党委政府。期间要做好全程监督工作,随时上报工作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矿管科、安全科负责持证矿山检查。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矿区界桩是否完好,矿区是否达到防尘标准等职责的检查。对重点矿山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负责上报检查情况、隐患整治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健全工作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记录在案,并向采矿权人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
通过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专业监理单位的技术力量,定期对全县矿山企业进行全面监理,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及时按程序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对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处罚到位的基础上,要强力推进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同时函告公安局、安监局等有关单位及当地乡镇政府,停止爆破物品供应。相关责任单位跟踪督导,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彻底整改到位。
(三)地环科负责地质灾害点及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地下采空区进行检查。核实采空区现状、稳定性影响地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人员和矿山生产人员的安全隐患,列出单子,建立台账。对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情况检查,建立矿山地质灾害台账。对排查工作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措施、列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时间、预案的全面落实,并加强监测、管控,深入细致地做好隐患区内群众的应急避险工作。
对排查出新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监测责任人,立即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险情,要第一时间上报县局及当地政府,立即设立危险警戒区,坚决禁止群众擅自进入,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果断撤离至应急避险场所;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进一步摸清各隐患点变化情况,对于尚未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的隐患点,要逐点编制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灾害能够成功临灾避险;对正在实施的工程治理项目,加强督导,确保按照工程节点完成治理任务;对完成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已消除隐患的及时予以销号。同时,要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扎实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避让、应急准备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域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地段要设立警示标志,做好宣传、监测、警示工作。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全面“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整改,防止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产生。认真总结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完善政府、责任部门和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形成长效机制。对发现的地面塌陷、房屋地面裂缝等险情,要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并配合乡镇划出警戒线,设置警戒标志并组织人员避险防灾。
(四)地勘科负责勘查秩序检查,看是否存在以探代采,无证勘查行为,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勘查行为及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及时上报并按程序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确保全县勘查秩序安全稳定。
(五)整理科负责对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是否存在超深、超范围用地等行为;危险区域周边是否拉设隔离围网、设置安全警示等标志,是否有专人值守。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记录在案,及时函告当地政府,限期整改。
对即将到期的中基性岩土地整理项目,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尽快组织复耕造地工作,确保及时通过验收;对正在实施的中基性岩土地整理项目危险区域周边未设置隔离围网、安全警示等标志不齐全的,限期布设到位;对超过批准深度和范围整理土地的限期复垦、退回到位。
对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或整改到位,提出验收申请的,组织相关科室及时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下达停止项目实施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同志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靠上抓落实。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定期调度协调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实行相关科室所人员包点负责制,织密纵向网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好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在4月15日前制定完成并下发实施,同时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巡查监管。各国土所、相关科室要明确巡查区域和巡查人员,落实巡查责任,建立巡查台账。对矿产资源重点区域、重点矿山、违法高发区域、采矿证已过期和已经关停取缔的矿山,要加大巡查的频次,实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情况要逐一落实防控和整改措施,并于4月16日前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大督导问责。各国土所、各相关科室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切实组织开展好本次行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的矿山,责令停产整改的同时及时函告安监、公安、经信等相关部门或直接向县政府汇报。着力抓好前期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盯紧看牢、逐一复查,确保整改到位。短期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进行严密监控并落实好安全措施。对因搞形式、走过场,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及时报告县有关部门查处,或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合组织峰会结束后,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反思问题不足,并将总结情况在峰会结束后5日内报县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