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沂自然资规发〔2022〕6号
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沂水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沂水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制度》及《临沂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或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资金项目建设本着“点面结合、以点为主、绩效考核、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立项范围:
1.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列入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且急需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纳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负面清单的不得申报各级财政资金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工作范围与起止时间;
3.立项依据;
4.项目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工作量和实物消耗量,项目区基本情况、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5.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6.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7.经费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情况;
8.立项报告编制单位基本情况,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复印件。
第九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共同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争取上级专项经费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立项报告编制单位可以通过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治理设计、施工、监理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项目实施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立项和治理设计编制;负责审查拨付项目资金、工程施工技术指导和组织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作,组织工程施工,并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工程审计、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组织、提交工程验收所需的施工、监理等资料;负责项目后期的使用与管护;负责对项目实施至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及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复核、工程审计、财务决算、项目后期使用与管护等合同、资料的整理存档,以备各级检查、复核、审计。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区位置、范围、任务、时限等,确需变更的需逐级上报项目批复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报告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勘查、调查和报告编制工作,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和成果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任务书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前应对项目现场进行详细调查勘测;工程施工前应负责向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负责有关设计的变更与咨询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问题。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内容、施工期限、项目投资,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人员到岗履约情况,对不履约和不正确履约的要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并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的工程量;如实作好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市级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成果资料等整理成册,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相关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2.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图册;
3.招投标文件、合同;
4.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总结报告、竣工效果图,承担单位总结报告;
5.监理报告;
6.治理过程影像资料;
7.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单据;
8.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图件等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下达验收批复。须整改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整改和完善,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下达批复。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的财经制度执行,做到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集中支付,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集中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县局负责对项目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充分正确履行职责,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到岗正确履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从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应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3.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检查发现申报资料不实,蓄意套取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方案实施的,将视情节轻重,扣减或追回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