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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bmfwrx/2022-000008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便民服务热线 成文日期: 2017-08-29
发文字号: 沂农发〔2017〕89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30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农发〔20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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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农发〔2017〕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生态沂水,促

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

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

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

发事件除外)。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

处置和处理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加强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

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人民政府。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

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

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

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3-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

工作。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组成部门职责(见

附件2)。

(二)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

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

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

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

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渔业局、县

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

紧急避险场所等。

2.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

农业局、县渔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

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等

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

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

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渔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工作经费。

5.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等

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等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

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

环保局、县信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

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防

1.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

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

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

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

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

平台上实现共享。

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

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5.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

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

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强化源头管理,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切实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

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

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I级、Ⅱ级、ⅢI级和IV级警报,颜色

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

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

害的。

黄色(Ⅱ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

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2.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

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

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将预警公告信

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

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

环境监管,可以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

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

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

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县政府要适时调整

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已

发布的预警应当能及时解除,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

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

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

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的可能询电

乍。

当按

周整

警源

为预

兄实

置数

专家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县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

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和县环保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环保

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和县

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部门

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

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

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

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先于乡镇政府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乡镇政府应当依

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

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

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

情况。车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

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

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

的多媒体资料。

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

和县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级)响应和一般(IV级)

响应四级。

2.响应启动

一般(IV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IV级)响应,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省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

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保持通信联络,及互通事件动态情况。

较大(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

较大(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

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特别重大(I级)响应、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

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

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

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污染

的清洗和洗消。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

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

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3.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

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

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

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

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

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市环保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

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

案》执行。

5.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

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

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

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

的紧急避险场所。

(三)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

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

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

损害赔偿、环境修复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或县环保部门会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

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四)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达

标二级标准。

(一)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

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

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必要时,请军分区,武警部队参加。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要多形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市级投资安

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地方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

供资金保障。

(三)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


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

对环境的危害。

(四)应急车辆保障

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县环保部门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

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能赶赴事件现场。

(五)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

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六)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

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

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

地·

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

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

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

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

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

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市人民政府预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

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预案的

要求,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

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

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

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

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

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

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

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

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

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

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

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沂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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