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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wsj2251670/2022-0000446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机关: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6-08-10
发文字号: 沂卫字〔2016〕59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方案》及《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2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卫字〔20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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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方案》及《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沂卫字〔2016〕59号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应对人口政策调整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管理救治,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临沂市卫计委关于印发《临沂市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方案》和《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严格遵照规定执行,全面提升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为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10日


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方案

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是围产保健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一项有效措施。为切实做好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密切临床与保健的协调配合,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山东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率达到100%,危急重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为0,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二、对象、标准和范围

(一)管理救治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按照《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表》(附件1)执行。

(三)范围:辖区内常住与流动孕产妇。

三、管理救治流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山东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

行)》要求,为所有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在孕12周前对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同时严格按照《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表》进行孕早期危急重症筛查,在孕中、晚期进行复评,对筛查出的危急重症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初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孕12周内的孕妇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进行危急重症初筛,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凡筛查出的危急重症孕妇应在《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附件2)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该孕妇的联系方式,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醒目位置上做好“危急重症”及分级标示,注明评分日期;在手册“孕期特殊情况及处理记录”栏工整填写本次评估结果及处理记录,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对不能确诊的应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以免延误病情,对转出者应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接诊危急重症孕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上做好记录、标记,及时诊断和处理,并督促危急重症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二)复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12周以后发现的新增危急重症因素及时评分,特别应在妊娠28周、32周、34周、37周、住院临产时各期常规复评一次。复评与初筛结论不同的,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将复评结论填写完整。

(三)首诊负责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实

行首诊负责制,发现危急重症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延误诊治。

(四)分级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表》进行评分分级,对危急重症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沂水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评分为A级的危急重症孕妇可在一级助产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B级(带★除外)的危急重症孕妇须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B级带★、C级及C级带★的危急重症孕妇须到临沂市3家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产检和住院分娩;C级带★的必要时转上级管理救治。

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救治或者经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加重的危急重症孕产妇,须在征得孕产妇或家属同意后,及时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病情经治疗后缓解的可返回原转出单位,由原转出单位负责定期随访。如孕产妇及家属不同意转诊或另行选择转诊单位,需在病历上注明拒绝转诊或自愿转至某医院,同时签字为证。

(五)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为C级带★)转诊时,转出单位应提前与接受医院产科医生沟通,简要叙述病情,转出时须派医务人员护送,并认真填写《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通知单》(见附件3)。负责护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负责接诊的定点救治医院应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接诊。对病情危重、不能耐受转诊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可按就地、就近抢救的原则,及时请县级孕产妇抢救专家组成员参与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再转至县救治中心。救治中心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转诊,推诿转诊对象。根据病情危重情况必要时转市级救治中心。

(六)危急重症儿的处理。产科医生、新生儿科(或儿科)医生、助产士要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产科与新生儿科(或儿科)密切协作,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时要有新生儿科医生或具备新生儿抢救能力的儿科医生在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新生儿危急情况,提高对危急重症新生儿的抢救成功率。

(七)产后访视。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后,各助产机构应及时将《出生报告卡》逐级反馈给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由妇幼保健人员对其进行产后访视,并根据危急重症情况增加访视次数,督促其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县级成立危急重症孕产妇(新生儿)管理救治领导小组(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管理救治制度和工作流程,以

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3.各助产机构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和各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急重症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危急重症孕产妇)的管理。危急重症孕产妇的管理救治包括:筛查评分、专案管理、追踪监护、结案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全县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

(2)设专人负责全县危急重症孕产妇的管理救治,了解并掌握各医疗保健机构危急重症孕产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

(3)组织开展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4)督导、考核评估各医疗保健机构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

(5)定期召开例会,收集汇总分析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上报的《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为C级带★)情况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市级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办公室。

3.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为C级带★)情况月报表》等工作。

4.各助产机构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专职人员应及时掌握本单位危急重症孕产妇情况,做好危急重症筛查管理救治,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对在管理救治中未按约定时间复诊的,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追踪复查。

5.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协助医院做好危急重症孕产妇的管理救治。

附件:1.沂水县高危孕产妇评分表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

3.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通知单

4.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新生儿)管理救治领导小组

5.沂水县危急重症孕产妇(评分为C级带★)情况月报表

和新生儿,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接收转诊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应急预案,结合病情,启动相应的流程机制,积极实施抢救。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首诊育龄妇女时应注意排除其是否为孕产妇,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孕产妇抢救初步成功后,医疗机构应根据主要病情,确定收治科室。

第八条 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院外会诊,会诊医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第九条 医疗机构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卫计局依法予以处理。

(1)违反规定,超范围接诊危急重症孕产妇及危急重症儿的;

(2)对治疗后病情加重的孕产妇和新生儿,不及时申请会诊、转诊的;

(3)推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

(4)不具备救治能力,延误抢救时间的;

(5)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不派医护人员护送的;

(6)其他违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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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政策联系人:董玉平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67号

联系电话:0539-2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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