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沂卫字〔2017〕10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沂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0日
沂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为科学配置、合理利用我县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全县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以及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沂水县,位于山东省中南地区、沂蒙山腹地,东邻莒县,西与沂源、蒙阴交界,南与沂南毗连,北与安丘、临朐接壤,居沂河、沭河上游。总面积2434.8平方公里,管辖17个乡镇,1个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1040个行政村,截止2015年底,全县常住人口102.57万人。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主要经济指标突破四个大关。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00亿,达到351.1亿元,是“十一五”末的1.7倍,年均增长11.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突破20亿,达到22.9亿元,是“十一五”末的2.7倍,年均增长22.2%;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突破200亿,达到255.1亿元,是“十一五”末的2倍,年均增长18.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50亿,达到183.5亿元,是“十一五”末的2倍,年均增长14.7%。新获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全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千年古县等荣誉称号。2015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9068元、11219元。
沂水县是山东省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全省第一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试点县。“十二五”期间,全县在卫生资源总量、卫生服务能力、居民健康水平等方面均得到明显提升。
(二)医疗服务需求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不断增多。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占居民死因构成的90.98 %。全县18-69岁成人高血压患病率达到27.14%,心脑血管病发病率3年内上升了0.01%。2015年全县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904 例,死亡2人,发病率为88.76/10万,死亡率为0.20/10万。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肺结核(515例)、病毒性肝炎(273例)、梅毒(37例)、痢疾(24例)、猩红热(18例),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5.91%;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2例),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 100%。
(三)医疗资源配置
沂水县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底,全县共有各类注册医疗卫生机构613所,其中市直医院1所,县直医疗卫生机构6所(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结核病防治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6所,乡镇卫生院19所(中心卫生院8所,普通乡镇卫生院11所),村卫生室548所,门诊部、医务室、诊所等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32所。沂水县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充足,2015年,沂水县实际开放病床6718张,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6.55张,高于临沂市的5.02张。共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5360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846人,注册护士数2175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1.80人、注册护士数2.12人,高于临沂市的1.69人、1.97人的平均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房屋总建筑面积454187平方米;拥有万元以上设备约3303台,总价值5.3亿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
截至2015年底,沂水县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到4.7‰、0‰、5.64‰,传染病实现有效控制,重点传染病疫情平稳,乙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88.76/10万,控制在全省较低水平。2015年全县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居民健康状况良好。
服务需求分析
预计2020年全县65岁以上老人达到15万以上,占总人口的12.21%,未来老年医疗服务资源总量预计保持4-5%的增长速度,老年人口医养结合需要更多卫生人力资源和条件的支撑,对医疗卫生保健,特别是老年病、老年护理、康复及中医药等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资源将更加短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市委市政府做出了要把沂水县建成50万人口规模中型城市的发展规划,推动县城由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县城次中心发展成为新市镇。到2020年全县总人口规模12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城镇化建设、城乡人口以及地域比例的改变,流动人口的持续增加,必将对卫生资源的重新布局提出新的要求。肿瘤、儿童、传染病、心血管病、精神卫生、耳鼻喉等专科医院相对较少,康复医院数量不足,护理院相对缺乏;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还没有实现有序竞争、共同发展,还不能有效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
二、设置规划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4.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中医、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为主。促进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
5.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分级诊疗、防治结合的科学就医格局。
(三)总体要求
通过加强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1.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促使城市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利于发挥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模式。
2.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
3.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加强沂水中心医院、县人民医院急救分中心建设,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有效衔接。县人民医院要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4.加快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建立、完善、规范、提高的原则,分类实施、整体推进,着力构建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新型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5.鼓励社会办医。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社会力量举办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
6.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提高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7.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逐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8.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医院建设,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四)机构设置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
2020年 |
指标属性 |
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张) |
7.10 |
指导性 |
公立医院 |
4.10 |
指导性 |
县办医院 |
1.55 |
指导性 |
地市办医院 |
2.55 |
指导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2.00 |
指导性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00 |
指导性 |
乡镇卫生院 |
2.00 |
指导性 |
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张) |
17 |
指导性 |
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张) |
≥2.2 |
指导性 |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2.65 |
指导性 |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0.4 |
指导性 |
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0.69 |
指导性 |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3.31 |
指导性 |
三级综合医院数量(个) |
1 |
指导性 |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数量(个) |
≥2 |
指导性 |
县中医医院数量(个) |
1 |
指导性 |
县康复医院数量(个) |
1-2 |
指导性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数量(个) |
1 |
指导性 |
每个行政村设置村卫生室数量(个) |
1 |
指导性 |
血液透析中心数量(个) |
|
约束性 |
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 |
≤2 |
约束性 |
病理诊断中心数量(个) |
≤1 |
约束性 |
医学影像中心数量(个) |
≤1 |
约束性 |
急救分中心数量(个) |
2 |
约束性 |
本规划涉及的医疗机构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规划三级综合医院1家,原则上不再增设政府办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医院2家。规划县人民医院建设西城新院区;鼓励支持四十里堡镇中心卫生院、诸葛镇中心卫生院、高庄镇中心卫生院向二级医院方向发展,在县域东部、西北部、西部形成区域医疗服务次中心。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以紧密型医联体的形式参与建设县域内区域医疗服务次中心。达到设置标准的社会办三级综合医院,优先予以审批。鼓励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方便的医疗服务为目标,支持县人民医院,进行三级综合医院管理试点。医院功能不变、水平更高,继续承担原有县级医院的功能任务,医疗服务收费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
2.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设置建设县级中医医院。鼓励中医基础较好的综合医院改建为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
3.专科医院。强化专科医院建设,建立健全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特色突出的专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新增、转型等方式适当增加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数量。依托现有资源规划建设县精神卫生中心。鼓励社会资本针对目前医疗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领域或高层次的医疗需求设置较大规模的专科医院。其它专科医院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尚未确定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在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框架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
4.接续性医疗机构。在调控医疗机构床位总规模的基础上,鼓励新设置医疗机构或者通过现有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分级诊疗、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规划设置1-2所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康复医学科,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床位数占总床位数比例达到2-5%。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支持乡镇卫生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充分利用闲置床位设置养老床位,开展养老服务,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5.妇幼保健院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体系,明确功能定位,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加强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县妇计中心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6.基层医疗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区举办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新建小区要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有关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社区人口增加情况,通过转型、新设等形式适当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完善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农村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地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7.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特殊医疗机构,原则上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在现有沂水中心医院、县人民医院、马站人民医院血液透析中心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置县人民医院西城新院区血液透析中心、县人民医院夏蔚镇院区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医学影像中心不超过1家。
8.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和常见疾病、多发病防治的业务指导部门和社会性服务组织。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在承担上述职责的同时应当对中小学内设的医务室、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和相关执业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原则上我县应当设立1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9.急救中心(站)。加强沂水中心医院、县人民医院急救分中心建设,在发挥好马站人民医院、四十里中心卫生院、高庄中心卫生院急救站作用的基础上,争取设置诸葛中心卫生院、崔家峪中心卫生院、官庄卫生院等急救站。救护车配备数量每5万常住人口达到1辆,着重提升中心指挥调度能力,构建空中医疗救援体系,满足城乡急救服务的基本需求,实现城乡全覆盖。
10.其他医疗机构。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医务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医疗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上不予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
(五)床位设置
2020年每千人口床位数控制在7.10张。新增医疗机构和床位主要由社会资本举办,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00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5.10张以下(含妇幼保健院床位),其中,县办医院床位数1.55张以下,地市办医院床位数2.55张以下。床位超过1500张的需要报国家备案。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超过3.3张的,禁止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以上。可通过新增专科医院、其他医院转型、增设综合医院相应专科床位等方式补充相应床位。
(六)人员配备
2020年末,全县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2.65人/千人口,其中,中医执业(助理)医师0.4人/千人口,注册护士3.31人/千人口。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控制在《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规定的范围内。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基本实现每万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生,农村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乡村医生。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大规划执行力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合理配置资源,认真组织落实,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按规划权限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准入,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对于在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加强宏观调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制定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争取将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属地化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划权限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级别、床位数量、诊疗科目等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数量。对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