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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wsj2251670/2022-000043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机关: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7-05-17
发文字号: 沂卫字〔2017〕3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卫字〔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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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沂卫字〔2017〕33号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市政府《临沂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行管理办法》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沂水县环保突出问题治理攻坚行动推进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集中处置工作,是维护群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细化措施,切实履行好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管长效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务必强化全体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加强机构内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医疗废物法律、法规规定。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建设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新、改、扩建的项目内容,及时改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暂存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全医疗废物专用分类收集、包装、内部转运工具和周转箱。储存场所必须上锁,并要求防水、防虫、防鼠、防盗、防蚊蝇、防儿童接触。设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医疗废物的流失。不得使用活动板房等易损建筑材料建设医疗废物暂存点;严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强化措施,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一)做好分类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应按药物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手术室、病理科等部门产生的病理性医疗废物,需要进行消毒的,由科室负责消毒处置,专人签字交接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在冰柜中暂存。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含生活垃圾)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上特别说明的地方写明具体情况。检验科、实验室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玻璃药瓶、输液瓶(袋)要统一管理,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不得随意作为生活垃圾交给社会上的废品回收站处理。
(二)强化规范包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抓好登记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废物进行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各类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注重院内转运。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院内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强化暂时贮存。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六)健全处置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七)狠抓职业防护。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要特别加强对保洁承包人员的知识培训,保证培训到位。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新增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八)完善污水处理。凡设置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增设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施设备。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未设置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逐步推进配套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四、落实责任,依法严格监管
(一)县卫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把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评审日常监管等工作挂钩,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医疗废物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切实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导致疾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坚决杜绝非法流向社会加工利用,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
县卫计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执法监督部门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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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管科

政策联系人:张江宁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67号

联系电话:0539-226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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