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客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沂交发〔2017〕14号
局属各单位、汽车站、各客运企业:
近年来,我县客运市场安全稳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为全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客运市场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外派驻站管理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撤回外派驻站管理机构。驻站管理机构撤销后,汽车站、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局有关单位、科室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全县客运市场持续安全稳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章立制,严格内部管理
一是要牢牢坚守安全底线。汽车站要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同时要加强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强化站场秩序和文明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汽车站要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客运企业有加班计划时,应提前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加班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开具临时加班牌;要规范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是要落实好实名制规定。实名制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汽车站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要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有关实名制管理规定,参照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汽车站、客运企业应当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予以保密,对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落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保证驾乘人员证件齐全有效,按规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严禁驾驶超员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遇有冰雪、冻雨、雾霾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要加强客运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苗头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二是严格遵守许可规定。各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核定的经营规范经营,严禁超范围、超期经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路线,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各客运企业要狠抓内部服务质量管理,最大限度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站场和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三、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责任。道路运输管理处要加强对汽车站和有关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落实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布县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在审查客运申请时,要充分考虑我县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保全县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严把行政许可关。道路运输管理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严格审验客运车辆是否有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以及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监察大队要加大对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客运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进行处罚执行,确保全县客运市场规范有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