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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0-0000271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11-04
发文字号: 沂交发〔2020〕30号 公文类型: 其他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查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的流程
发布日期: 2020-11-0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交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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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查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的流程

沂交发〔2020〕30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载超限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和《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查处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应严格按照超限检测站和卸载场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由交警大队负责引导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并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交通运输局负责称重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组织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固定联合执法和流动联合执法。固定联合执法应依托超限检测站和卸货场定期组织,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流动联合执法应在国省道、重点县乡道不定期组织,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查或短途超载超限严重的路段、区域,应加大流动执法频次和力度。

二、检测和卸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对于公路货运货车,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认定车辆车货总量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卸载和处罚,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超限检测站和卸货场内对车辆称重检测和卸载,并将车牌号和检测结果记入执法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认定车辆车货总重超限超载。根据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交通运输局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经2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加盖治超卸载专用章。需要对物品、证件等予以证据登记保存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应依法开具文书;经检测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由交警大队执法人员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含1吨)的,交警大队执法人员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2.交通运输局责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人在超限超载检测站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并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称重检测,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经2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加盖治超卸载专用章;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责令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3.交警大队在夜间非联合执法期间,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沥青、商砼和水稳材料等易结块凝固货物时,如果交通执法人员不能马上到现场监督违法车辆消除违法状态的,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请示交警大队领导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监督卸载,卸载过程录像。凭录像资料于次日同交通执法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三、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卸货场的监管。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由各卸货场开具《货运车辆扣车单》,加盖印章后交给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车辆恢复运行前保证车辆及车上物品的完整性。

(二)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交通运输局对营运货车改装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以及使用擅自改装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三)对已经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由交通运输局将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制作《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案件移交单》(称重和卸载单),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签字加盖治超卸载专用章后交交警大队执法人员。

(四)交警大队收到交通运输局《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案件移交单》(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案件移交单》(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交警、交通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六)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实施处罚。

四、放行车辆

交通运输局在收到交警大队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复印留存,并核实交警大队开具的《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车辆恢复运行通知单》及《放车通知单》,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仍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继续处理的除外。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当事人要到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继续行驶。

五、信息抄告

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录入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以及配载货物的装载场所等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警大队对超载超限车辆依法处罚后,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车辆注册登记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送抄告函,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企业、承运人、货运场所经营者作出处罚。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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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政策联系人:张海波

现场解答地址:长安南路14号

联系电话:223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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