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方案
沂应急发〔2019〕3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津贴标准
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
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因岗位调整需变更执行标准的人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提报情况报县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按其新调岗位应发标准发放。
三、发放办法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人员、岗位情况,
2.为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县应急管理局进行汇总。县应急管理局核实无误后,报县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
3.新调入或考入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的工作人员,从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发放岗位津贴;调离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4.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管理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5.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动。若因组织人事变动,要在当月将变更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新享受津贴人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四、经费来源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五、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参照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