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信访事项简易程序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信听字〔2021〕1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信访事项简易程序听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沂水县信访事项简易程序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信访事项更方便办理,更快捷化解,全力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确保群众诉求“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人员不上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沂水县信访事项简易听证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听证均为简易听证
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
1.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
2.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有争议的;
3.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
4.可能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诉求处理意见的;
5.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4.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以下人员
1.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信访事项处理承办人;
3.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听证主持人(由分管或熟知该听证事项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5.记录员;
6.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制定听证方案;
2.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
3.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4.主持听证的举证、质询、辩论,形成听证结论;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6.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六条信访当事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对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者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回避;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辩论、质证;
4.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5.遵守听证纪律。
第七条参与听证的其他人员
1.听证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及音像资料等。
2.听证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也可以邀请信访人近亲属、知情群众代表旁听听证会。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3.信访秩序引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人员维护信访秩序。
4.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根据信访事项涉及范围,可以邀请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法官、律师、有威望的老党员老干部及退休的信访工作人员等参加听证。
5.听证可以设记者席。参与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机关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经有关机关批准,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做现场直播。
第三章 听证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听证权利告知
在告知信访人受理信访事项的同时,一并书面告知其听证权利。
第九条听证通知
听证机关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举行听证5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听证通知》,告知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条提出回避
信访人应自收到《听证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记录员和第三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送达材料
听证举行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1.听证通知;
2.听证实施方案;
3.听证纪律;
4.听证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听证会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2.信访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理由;
3.信访当事人争议的问题;
4.其他与该信访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听证会纪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按时参加听证会,信访人拒绝参加的,可以缺席举行听证并将相关见证材料记录在案。因不可抗力未能参加的情况除外;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
3.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文明得当,禁止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4.参加听证人员不得擅自中途退场;
5.不得有大声喧哗鼓掌哄闹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6.听证会的音像资料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其他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录制。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四条简易听证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核对与宣布。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宣布信访事由、记录员名单、司法调解员、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2.陈述与申辩。信访当事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事实、证据、使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
3.辩论和质证。信访当事人就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程序运用依据进行辩论。信访当事人提出论据时,应当当场出示质证;
4.提问和询问。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对信访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5.最后陈述。信访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6.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听证会终止;
7.核对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信访当事人、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
8.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9.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应当当场或择日作出。听证结论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信访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4.信访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的事实依据、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
5.信访当事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6.信访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听证结论应当场或择日作出,听证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1.信访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听证会基本情况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5.听证意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坚持“每案必听”、“灵活听证”、“规范听证”的原则,可“先听后查”、“边听边查”或者“先查后听”,一次听证不成,视情况举行二次、三次听证。将听证工作作为案件办结的一项前置程序,以听证工作促信访问题化解。
对原办理单位未举行听证即作出处理意见的,县复查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原办理单位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原办理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举行了听证,县复查机关在审查听证资料时,发现听证程序有瑕疵或者听证结论明显不当的,县复查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原办理单位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听证会后将听证期间形成的所有资料全部录入临沂市信访信息系统。信访听证信息录入的内容包括:
1.听证权利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2.信访人听证申请书;
3.听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听证会方案、听证会纪律;
5.听证笔录;
6.听证结论;
7.听证期间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6日沂水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信访事项简易听证工作规程(试行)》(沂信联(2016)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