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关于制发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发改〔2019〕97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机制,组织、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要求。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收购、储存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4事故分级
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量较大、食用价值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
(1)未严格执行粮食保管制度和储藏技术规范,发生较严重的粮食霉变,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储粮药剂等,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2)未严格执行轮换制度,使粮食储存品质严重劣变,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3)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导致供应粮油存在生霉、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4)出现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粮食以及封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或已经带来危害的。
1.4.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件。
1.4.2事故(含事件,下同)等级的评估核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损失粮食数量、影响范围以及危害程度核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粮食经营者要按照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准确评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水平和能力。对事故粮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尽可能减少损失。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完善粮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2.2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汇通太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决策和部署,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3)对确认属于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置或提出处置政策建议;
(4)协助开展非政策性粮食加工、市场销售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粮食供应的紧急调拨;
(6)根据需要组织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7)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8)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设立工作组;
(9)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综合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小组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汇总、整理各工作组的报告,起草有关文件、报告、通报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组织信息发布;
(7)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开展应急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研究。
(2)产业科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粮食的调控和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协调所需设备、设施的调配。
(3)监督检查科负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置建议。
(4)财务科负责实施应急所需经费的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开支。
(5)人事科负责追究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预防、通报、报告及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
(6)产业科负责组织专家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进行评估;安排样品扦取、检验和结果分析、汇总,撰写检验报告。
2.5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小组可下设事故调查、事故处置、检测评估、政策协调、保障供应、新闻宣传和技术专家等若干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县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必要时可委托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县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县粮食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接受市粮食局的统一调配。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粮食局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包括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等。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应急处置小组同意并及时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向社会或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3.2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主要由有资质的市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3物资与经费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须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应急粮源在动用县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确需动用市、省级储备粮,或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须按程序报批。除已明确由粮食经营者责任方承担的费用外,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所需应急资金,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物资与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4宣教培训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专业人员、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地方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
(3)有关业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隶属的粮食经营管理单位报告。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须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按照职责分工通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继续收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局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经初步核实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2.3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
(1)初次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4.3.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事故粮食数量;
(2)事故粮食的价值及其处置费用;
(3)事故粮食是否流入口粮市场;
(4)事故是否会影响当地粮食供应;
(5)事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及所影响的范围与严重程度;
(6)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应急处置措施
粮食质量事故发生后,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1)立即派调查组赴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组织应急处置。
(2)及时组织粮食检验专业技术机构对事故粮食进行抽样与检测,尽快确定危害程度。同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3)指导粮食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事故粮食,并采取警示公告、严格检验出证、巡查抽检及监督整理事故粮食等措施,加强对事故粮食的监控。
(4)及时组织力量排查并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县级粮食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做好应对准备。
5.2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粮食进行分析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5.3信息发布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经应急处置小组同意,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避免发生社会恐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粮食处置、征用物资补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6.2奖惩
6.2.1奖励
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总结
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后,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演习演练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质量安全事故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7.3本预案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食用植物油及油料。
7.4本预案由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