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沂安监发〔2016〕46号
各乡镇安监办、沂城街道安监办、沂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安监办: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减、择优定点、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实行单位或个人申请、安监办初审、县安监局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常年销售和临时销售许可相结合的原则,乡镇驻地设1-2个、城区内设不超过10个常年经营单位,其余均设为临时经营单位。常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
二、发证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应设置在民用建筑专门商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二楼以上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禁止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2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店面内烟花爆竹存储量不超过30箱或900Kg;烟花爆竹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距墙至少保持在0.4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堆垛存放时,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并铺以防潮材料;
(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搬运储存管理制度等;
(六)销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住宿,不得有生活设施,照明要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电线绝缘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七)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八)根据规定,现确定县府前街两侧、前小河大街附近、刘南宅周边、裕丰市场周边以及中心街三角花园周边与中心医院前三角花园周边(含两者间的中心街路段)不再设立零售网点。
三、办证程序
(一)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安监办提出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同时携带原件交所在地安监办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培训合格后补交);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7.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
同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我县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许可有效期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应退回进货的单位集中存放,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2.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伪造、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非法、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场所以外摆摊设点销售,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巷及在集贸市场集中销售烟花爆竹;
5.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6.经营单位严禁超期经营;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二)安监办初审。各所在地安监办对辖区内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及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经审查,符合经营安全条件,同意申请办理”的意见,并加盖安监办公章;对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业户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申请,二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予受理上报。对常年销售单位和50米范围内有2家以上申请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根据报名时间顺序和审查结果受理。
(三)县局复审。分为材料审查、现场审查两个阶段。
材料审查:由县安监局材料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工贸科)将对各安监办上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办材料及汇总表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交由现场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列明原因,限期补办相关材料;对逾期未上报补办材料的,县局将不予受理。
现场审查:县安监局现场审查人员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进行逐一现场审查,对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发放《准予培训通知单》;对未通过的,列明原因,取消申办资格,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四)组织培训。对申办材料及经营所通过审查的单位,县安监局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县安监局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并发放考核合格证。
(五)审核发证。县安监局对各安监办辖区内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报名阶段(10月27日至11月3日)
召开各安监办负责人会议,传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通知,布置安排具体工作。安监办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深入住户开展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宣传、调查摸底和接受申请单位的报名工作。
(二)安监办初审阶段(11月4日至11月10日)
各安监办按照发证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及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拟从事烟花零售经营单位名单,并填写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汇总表(附件1)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报县安监局工贸科;逾期未上报的,县局将不予受理。
(电子邮箱:ajj2003033xtk@163.com)
(三)县局复审阶段(11月11日至12月2日)
县局复审共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材料审查)( 11月11日至11月17日):
县安监局材料审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安监办上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办材料及汇总表进行再次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交由现场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列明原因,限期补办相关材料;对逾期未上报补办材料的,县局将不予受理。
第二阶段(现场审查)(11月18日至12月2日):县安监局现场审查人员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进行逐一现场审查,对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发放《准予培训通知单》;对未通过的,列明原因,取消申办资格,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四)安全培训阶段(12月5日至12月9日)
县安监局将委托培训机构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人员应携带《准予培训通知单》参加培训;对未提供者,不予安排培训;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不给予安排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五)集中受理审核发证阶段(12月10日至12月13日)
发证过程中不受理零星办证业务,统一由所在地安监办集中将申报材料报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县安监局将组织发证工作组,分别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安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发证工作组,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也要结合实际,成立发证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做好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自2013年12月1起施行,对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经营行为等均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监办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明白纸、张贴通知等形式,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办理要求公之于众,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严把安全条件关。审查人员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规定的经营安全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周边安全条件和店内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质量。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安监办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材料,确保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初审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做好登记工作。此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和临时证的发放有数量限制,在50米范围内不能有两家烟花爆竹经营者,各安监办在发放申请材料时,一定要做好报名申请时间登记,以免引发纠纷。要先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后组织培训,避免申请单位经济损失。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安监办要加强对取证单位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工商登记手续、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从合法渠道进货、是否经营非法产品、经营场所是否使用明火、是否店外异地销售等内容,对违法违规的要责令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维护正常的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