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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1-000009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0-11
发文字号: 沂建字〔2021〕36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沂水县分中心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10-12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建字〔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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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沂水县分中心

    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沂建字〔2021〕36号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临建发〔2021〕3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采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允许职工个人单独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人口;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

    3.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

    4.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由就业单位集中申请或由申请人直接到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沂水县香山路13号)现场咨询办理,填写《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发票。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证明(原件);

    9.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二)初审。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审查意见栏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审核认定。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人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确认条件的,予以受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者,作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予以登记,并录入县住房保障系统。

    (四)补贴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确认登记的次月起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四、其他规定

    (一)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地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不再发放。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得与本县人才安居政策及其他保障政策重复享受。县住建部门应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重复冒领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对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领补贴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在通报用人单位的同时,将失信人员名单报送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沂水县分中心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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