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6 |
发文字号: | 沂建字〔2022〕4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沂建字〔2022〕4号
局直属各科室、单位:
现将《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信用分级监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级相关部门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消防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核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消防救援机构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2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 县级相关部门 |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6.《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 | 物业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21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 |||
3 | 对人防设计、监理企业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 检查服务质量,包括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制度、内部校审流程等情况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相关部门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今年以来是否按照人防工作有关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 ||||||||||
现场抽查1个在建工程的设计情况 |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 检查服务质量,包括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制度、内部校审流程等情况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六十七项、第六十八项。 | |||
企业的从业行为,包括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及监理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 ||||||||||
现场抽查1个在建工程监理情况 | ||||||||||
4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检查对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抽查企业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要求。2.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行为检查 |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相关部门 | 1.《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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