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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0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6-17
发文字号: 沂建字〔2022〕18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建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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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工作的通知

沂建字〔2022〕18号


各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做好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村镇规划区内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根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意识,压实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和接收的过程,是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是检查、考核和验收工程建设活动成果,检验评定工程质量,检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重要依据。各市政工程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各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移交的主体,应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原则,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 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的移交。

二、明确验收职责,加强统筹协调

城市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市政两大类),建设单位须向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准备阶段、竣工阶段、监理、施工、竣工图等5大类文件,以纸质、电子、声像等3种形式整理、编制、移交和归档;涉及地下管线工程的,须同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测绘数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内容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按统一标准整理、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标准见附件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依据国家标准,按职责整理、编制、归档和保存各自的工程文件。建设单位要落实相应机构、人员和制度,随工程进度同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和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须编制各自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涉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取得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数据成果。

住建局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领导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三、规范验收程序,优化验收流程

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接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全程网上办理。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在施工许可阶段实行一次性告知办理制度,住建局委托行政审批部门在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布《沂水县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详见附件3),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与住建局签订《沂水县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在签订责任书后,建设单位要与住建局保持联系,主动接受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前,须将编制的竣工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部分在联合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须签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详见附件4),限期整改移交。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重新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到住建局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5)。

四、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治档管档

住建局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同步跟踪、实时开展建设工程档案检查和指导服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及时检查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对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将纸质档案整理组卷、编目归档;将其中的电子、声像档案导入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并按照城建档案的咨询查阅规定和使用权限,提供利用和服务。

建设单位应移交未报送的工程档案,特别是城建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须与住建局联系,尽快办理工程档案和电子数据交接手续,确保城建档案不丢失、不流失。

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义务及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在其改正完成前,对该建设单位及其母公司、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新开工项目,不予实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处罚,审批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标准  

            3、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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