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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2-0000261 主题分类: 审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1-12-28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21〕40号 公文类型: 通报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专项审计移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1-12-2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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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专项审计移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沂供字〔2021〕40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2020年沂水县审计局对供销系统进行了专项审计,有11个企业在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县审计局将存在的问题移送到沂水县纪委监委进行了核查。具体问题如下: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存在租赁收入长期未入帐、坐收坐支问题。

1、沂水县官庄供销合作社,租赁收入47万元长期未入账。2010年5月至10月,收取单位租赁收入47万元,从收取日至2014年1月达3年多时间,租赁费一直由原供销社主任王者仕保管未入账,直至2014年1月10日才纳入单位账内管理。

2、沂水县官庄供销合作社,单位资金83.14万元账外存放,坐收坐支。1999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0日,沂水县官庄供销合作社出纳员王汝亮将单位现金83.14万元,直接坐收坐支,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货款、修理费等费用83.13万元,截至2021年2月10日,剩余现金0.01万元,收支未纳入帐内核算。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存在违规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变相、直接处置资产及资产被占用问题。

(一)违规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期限问题。

1、沂水县龙家圈供销合作社,长期租赁马池水门市、后埠子门市(庄某友)、后埠子门市(刘某现)、港埠口门市、诸坞门市等土地5宗,租期30年,收取租金24万元。

2、沂水县道托供销合作社,2000年长期出租道托街门市房屋4间,租期50年,取得租赁费收入1.5万元。

3、沂水县泉庄供销合作社,1994-1996年长期出租张宅门市土地房屋、里庄土地共4723.67平方米,租期100年,取得租赁费收入3.01万元。

4、沂水县姚店子供销合作社,2012年,长期租赁沿街土地1宗665平方米,租期50年,取得租赁费收入1万元。

(二)未经批准、未经评估违规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变相处置土地、房屋问题。

1、沂水县泉庄供销合作社,1997年长期租赁石汪峪门市土地2886平方米,租期为长期,取得租赁收入2.7万元。

2、沂水县院东头供销合作社,2004年、2005年长期租赁采购股、碳厂2宗土地1990平方米,租期50年(期满后由租赁方继续使用),取得收入5.43万元。

(三)未经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评估直接处置土地和房屋问题。

1、沂水县四十里供销合作社,2001年处置采购股土地

152.37平方米,取得收入0.16万元。

2、沂水县院东头供销合作社,2006年处置上岩峪村门市土地1000 平方米,取得收入3.5万元。

3、沂水县崔家峪供销合作社,处置社址东上家属院、东下家属院、西家属院土地2482. 35平方米,取得收入3万元;

4、沂水县姚店子供销合作社,1999年处置南家属院房屋291.9平方米,取得收入2.3万元。

(四)社有土地使用权被占用问题

1、沂水县高桥供销合作社,因欠蔡某相4.63万元,抵押了沭水二门市土地3197.5平方米,该土地证丢失,土地使用权已被蔡某某转让。经查询,土地仍归沂水县高桥供销合作社所有,欠款仍挂账。

2、沂水县高庄供销合作社。1999年8月、2000年5月长期出租土地3968平方米,期限30年,由职工投资重建商场、门市,使用费一次性收齐,手续资料丢失。

3、沂水县道托供销合作社,2000年、2002年长期出租道托门市给王某明、孙某来,实际被占用土地489.54平方米,房屋已被拆除自建。

4、沂水县崔家峪供销合作社,1999年因崔家峪镇城镇建设需要,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沂水县崔家峪供销合作社将饭店、碳场、社址三宗土地共2063平方米一次性处置给李某法等19人进行投资建设。无与该建设相关的合同协议及财务资料等。

5、沂水县黄山供销合作社,1999年5月出租社址土地1319.08平方米由职工投资建设沿街楼,使用费22万元已收齐,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6、沂水县四十里供销合作社,1999-2016年,苍子坡门市、三十里饭店、四十里采购股、社址4宗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共6692.55平方米被职工或个人长期无偿占用,均无合同、无租赁费收入。

2021年12月13日,沂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审计移送的上述11个企业18个问题线索,出具了《关于沂水县审计局移送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完善供销系统财务、资产管理,落实财经法规,防止资产流失,经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原官庄供销社主任王者仕、职工王汝亮,原道托供销社主任刘友全,原泉庄供销社主任王照全,原姚店子供销社主任刘加庆,原院东头供销社主任孙玉亭、黄杰传,原四十里供销社主任吴润涛、王继鹏,原崔家峪供销社主任王忠成,原高桥供销社主任刘超治,原黄山供销社主任武善学等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工作,相关责任人无条件配合做好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系统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系统专项审计,正确对待审计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沂水县供销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沂供字【2021】32号)、《沂水县供销社社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沂供字【2019】30号)、《沂水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沂供字【2021】29号)等文件规定,确保企业财务规范核算、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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