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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2-000025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21〕38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0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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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供字〔2021〕38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现将《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县联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开展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县联社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联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由县联社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业务室、财务室、办公室、社有资产运营室、基层供销社、社属企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联社社有资产运营室,牵头组织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评审、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县联社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年度收取承包费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部分;

(二)县联社成员社自愿上缴的部分;

(三)财政支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

第六条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联社成立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基金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教育培训、品牌宣传等为农服务项目。

第八条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

第九条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采取免息借款方式。免息借款项目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5 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对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 万元。

第十一条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年贴息不超过1 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二条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除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外,也可以采取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2 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县联社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使用安排,每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金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运营室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审查,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县联社党组审定。

第十七条对于自愿向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基层社组织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大于基层社上缴资金额。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基层社,在资金支持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基金公司根据县联社党组审定的结果,按照使用方式,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应当做好免息借款的催缴回收工作,加强项目风险管控,逾期不归还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社有资产运营室、业务室、财务室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调督促项目单位配合基金公司进行催收。必要时,由基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催收。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按照每批项目执行总额不超过2 %的比例一次性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县联社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联社社有资产运营室、业务室、财务室根据各自职责,对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在整改完成和借款归还之前,取消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项目申报资格。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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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业务室

政策联系人王舰辉

现场解答地址临沂市沂水县鑫华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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