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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2-000025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21〕33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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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供字〔2021〕33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经县社党组研究,特制定《沂水县供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并予以下发,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沂水县供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会计核算,防范政治和经济风险。现根据《会计法》、《沂水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供销社的综合改革及系统会计人员老龄化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基层供销社、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县供销社设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处理各企业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业务,各企业不再设主管会计岗位,只设报账会计一名,负责本企业年度账务、档案管理、收入的缴纳、费用支出、票据领管、正常经济业务发票审核、对账及重大经济业务报批等工作。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原则:

1、财务管理权不变。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和理财机制不变,企业仍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仍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第一责任。

2、财务收支审批权不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谁的资金进谁的账,谁的资金谁支配,企业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企业要按照收入状况,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自由支配。

3、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4、企业社有资产所有权不变。各企业管理运营本单位社有资产,仍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县社对各企业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5、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义务不变。企业在保证安定稳定的前提下,以增收节支为核心,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压缩费用支出,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对企业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企业收入、支出分离,严禁将资金坐收坐支。

第六条 收入管理。各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企业银行账户。主要包括:经营设施租赁、集体经营收入、资产设备处置收入、清收欠款及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各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资料,必须交集中核算中心代管,由集中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各企业要配合集中核算中心做好银行账户信息的变更、银企账户余额对账等工作。

第八条 支出管理。企业负责人必须认真面对当前的形势,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日常办公支出、人员工资支出、往来结算、购置设备、项目工程开支、上级专项资金支出等。

1、企业所有的支出,要求单据正规,内容明确,支出合理、合法。所有支出要附有费用清单明细。

2、企业日常办公等零星支出由企业经办人刷卡支付,打印刷卡凭条,并及时办理报账。

3、企业支出(费用)单项价款超过2000元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由经办人、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后,由集中核算中心根据研究意见及正规票据进行直接支付到对方。

4、企业新购置、改扩建、大额维修资产,单项价款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经社委会研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县社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

5、企业报账日期为每月的20-25日,报销支出(费用)的截止日为每月的25日,25日后的支出次月报销处理,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销的支出,企业必须书面写出未报销的原因。核算中心只接受各单位报账员的报销凭证,其他人员提供的报销凭证核算中心不予受理。

6、上级专项资金支出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所有专项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各企业使用的票据由企业报账员统一到集中核算中心领取,统一使用三联票据,使用完的票据报集中核算中心审核后以旧换新。集中核算中心人员要对票据进行详细的登记、审核,金额必须一致。作废票据要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章。各企业不得自行购买使用统一票据以外的收据。

第十条 企业财务实行公示制度。为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企业实行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收支计划执行、债权债务变动、筹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资金结余等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企业以前的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报账员妥善保管,新发生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核算中心有义务对各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资料实施必要的保密,未经本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核算中心不得对第三方提供任何财务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计资料管理。各企业会同集中核算中心将每月的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入档。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正确设置会计账户,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1、负责对各企业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负责各企业资金收付工作,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3、定期与企业核对账务,编制会计报表,负责保管会计资料。每月及时向各单位通报本期财务收支状况,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4、负责企业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管好企业资金,严禁将企业资金私自外借、公款私存。

5、负责建立健全票据的购入、领用、缴存登记制度。

6、负责规范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企业职责。

1、各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县社下达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

2、各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配备会计报账员,严把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保证报送的各种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按时归集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送核算中心账务处理。

3、各企业统筹合理使用社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各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不得隐瞒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5、企业所有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期报集中核算中心审核报销。单项价款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需经班子全体研究同意(会议记录及班子人员签名)方可支出。

6、加强票据管理工作,严禁将票据外借或私自消毁。

7、定期与集中核算中心核对账务,确保单位的资金、往来账款、社有资产、会计报表准确无误。

8、完成集中核算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集中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核算中心职责,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处理企业的各种账务,按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各企业。并于年终纳入县社机关科室的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各企业纳入县社制定的“企业千分制”工作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县社根据职责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的,县社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涉嫌违法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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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系人王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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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9-2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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