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2-000025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21〕32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21〕32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供字〔2021〕32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经县社党组研究,特制定《沂水县供销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并予以下发,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沂水县供销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财务收支监督,提高社有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全系统目前的实际联合社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的原则。坚决杜绝浪费、无计划开支和不必要的开支,管好用好有效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义务,真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会计报账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严守单位秘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县社设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代管各企业社有资金、账务,核算企业的各项收支业务。

第六条  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报账员1名(以下简称报账员),会计报账员按照《沂水县供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履行好会计的职责职能,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企业报账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报账员要做好帐务处理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第七条  企业要切实保障报账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企业必须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报账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工作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企业报账员的交接,由企业负责人向县社汇报,县社同意后会同本单位进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企业会计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收入资金全额上缴单位银行账户,所有支出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严禁企业坐收坐支。

各企业会同县社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各企业当月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应及时交会计报账员进行处理账务,特别是费用支出,必须索要正规发票,对涉及多项内容的附明细资料。

第十一条  报账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票据必须完整、内容清楚,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票据。

第十二条  报账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报账员应当将审核过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当月报送核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核算中心负责所有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对收支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报账员对核算中心处理的凭证进行复核签字,并对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底进行核对,确保总账借贷相平,总分账相等。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中心每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各企业要留存会计账簿、报表备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企业资金收付必须报账员办理,报账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发生的收付业务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企业资金一律不得外借,更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管理。各企业要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个人的应收款定期进行清查清收。对有往来账款的要进行账务调整;对能收回的要立即清收,以防资金流失;对暂时不能收回的要查清原因,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企业每年要对现有资产的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分析,与账面的资产进行帐实核对,对有帐无物的,完善好手续后,做好帐务处理,达到帐实相符。对于存在资产流失风险的,要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杜绝企业损失。严禁企业以社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新增资产管理。企业新购置、改扩建、大额维修资产,单项价款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必须经企业班子会议研究,书面报经县社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对新增资产及时报县社资产管理办备案,同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租赁要严格执行县社下发《沂水县供销社社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沂供字(2019)30号】及其他租赁相关规定办理,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及时收取租赁费,严禁跨年度收取。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金融债务的管理,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对于已经化解尚未处理帐务的金融债务,及时查明原因,完善好手续后进行帐务处理;尚未化解的,要了解、掌握资产抵押状况,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尚有社员股金或股息的企业,结合企业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化解,同时要预防发生上访等不稳定事件。股金及股息,原则上不再计算利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现有的职工、社会人员集资及拖欠离退休人员的抚恤费、安家费和退职、遗属人员的补助等债务,根据企业实际要尽最大努力的给予解决。以前年度形成的集资,未约定利息的,按照银行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属于垫付的费用款不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企业向内、外部集资,确须需要集资的,应上报县社审批。

第六章  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严禁企业负责人越俎代庖,自收自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暗抵费用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要根据收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支配。有条件的企业,尽量形成有效资产,以提高增加企业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的内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滞留、截留、挪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认真面对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公私分明,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安排企业的收入,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

一、工资支出。各企业应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及完成情况,结合企业收入(收入为租赁收入、固定收入),合理制定相关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确定后,报县社财务科备案。

1、主要负责人工资

企业负责人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企业年收入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1200元;企业年收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1700元。企业年收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2200元;企业年收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2300元,依此类推,企业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基本工资定为每月2600元。

二是绩效工资:根据县社年底对企业千分制考核得分,按照每分2元计算每月的绩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每月不超过2000元,年底对资产增值、业务创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再进行表彰。

2、其他人员工资

各企业要根据县社对企业负责人工资的考核办法,结合各自企业的收入情况、考勤情况、工作情况、为企业增收贡献情况,经企业班子会议研究后,合理制定其他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原则上其他人员工资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工资的60%。

3、工资列支

各企业基本工资部分,根据企业收入情况可按月发放,没有收入或收不抵支的企业不得列支。绩效工资部分,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实行一次性发放,企业因年底无资金发放的,可以进行预提站账处理,待以后年度有结余资金时,报县社党组研究批复后再行补发。

各企业本着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值守人员职数,原则上企业人员工资列支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60%。对于不参与企业事务的班子及其他成员,不得发放工资报酬。

二、社保金缴纳

1、缴纳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在保证正常经营运转和值守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前提下,若有结余资金,可优先考虑缴纳职工养老金和医疗保险。

2、缴纳标准

各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基数列支单位承担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公务接待及费用。

公务主要是指各种会议、外地参观交流、考察调研、执行任务、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等活动。各企业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活动,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饭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坚决实行公函(文件通知)、接待审批等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内容、时间、人员等。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各企业之间不得组织任何与公务无关的接待、吃请活动。

公务接待费应于当月列支(报销)。报销时原则上附有:接待公函或通知、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招待发票及明细。严禁企业随意招待和年底一次性累计列支。

四、车辆管理及费用。

各企业要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制定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注重节约,确保安全。车辆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有正规的发票、明细,实行集中或刷卡支付。严禁公车外借、私用。单位无公务用车和经营车辆的,一律不准出现车辆维修、加油、车辆保险等费用支出。

五、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1、交通费,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按照乘坐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到临沂市公务出差的人员,确实无法提供乘车票据的,可按发改部门核定认可的公交车同程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市内交通补助: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补助标准为:临沂市以外其他省、市,每人每天80元;临沂市及市内县(区),每人每天50元;城区与乡镇间出差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乡镇到村庄间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市内交通实行包干使用。各企业要结合补助标准实事求是的列支,城关、龙家圈、许家湖社在沂水县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2、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补助标准:省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县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早餐10元,午餐25元,晚餐25元)。伙食补助包干使用。公务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报销标准:县内出差住宿费限额100元;县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4、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规范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同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时要提供相关通知文件。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有的费用支出,要求单据正规,内容明确,支出合理、合法。同时要附有费用清单明细。所有支出、费用必须由经办、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会计报账员对符合规定单据发票,要严格按科目、分类别如实报核算中心入帐。

第三十条  企业单项支出超过2000元的大额费用支出,必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入帐,并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企业经费管理使用监管,严禁企业列支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每年要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铺张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实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1、对企业现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变卖、抵押社有资产,私自将社有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私自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的;

2、对企业违反收入、费用支出管理,存在少报或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乱发补贴、虚报费用等弄虚作假的;

3、本单位有铺张浪费、奢侈奢华等问题,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

4、指使、纵容下属部门或者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5、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6、因履行管理、监督失职造成其他重大等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县社根据职责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的,县社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构成违纪、涉嫌违法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供销社所属基层供销社、县直企业,原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之处,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市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

上浮价

上浮比例

济南

380

 

 

 

100

青岛

380

7月-9月

450

20%

100

淄博

380

 

 

 

100

枣庄

380

 

 

 

100

东营

380

 

 

 

100

烟台

380

7月-9月

450

20%

100

潍坊

380

 

 

 

100

济宁

380

 

 

 

100

泰安

380

 

 

 

100

威海

380

7月-9月

450

20%

100

日照

380

7月-9月

450

20%

100

临沂

360

 

 

 

100

德州

360

 

 

 

100

聊城

360

 

 

 

100

滨州

360

 

 

 

100

菏泽

360

 

 

 

100

 

 

附件2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北京市

500

 

 

 

100

天津市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350

 

 

 

100

大连市

350

7-9月

420

20%

100

吉林省(长春)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350

7-9月

420

20%

100

上海市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400

 

 

 

100

宁波市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380

 

 

 

100

厦门市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350

 

 

 

100

河南省(郑州)

380

 

 

 

100

湖北省(武汉)

350

 

 

 

100

湖南省(长沙)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450

 

 

 

100

深圳市

450

 

 

 

100

广西(南宁)

350

 

 

 

100

海南省(海口)

350

11-2月

450

30%

100

重庆市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380

 

 

 

100

西藏(拉萨)

350

6-9月

530

50%

120

陕西省(西安)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350

6-9月

530

50%

120

宁夏(银川)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350

 

 

 

120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业务室

政策联系人王舰辉

现场解答地址临沂市沂水县鑫华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320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