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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830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文字号: 沂发改〔2021〕1​3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发改〔202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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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沂发改〔2021〕13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但仍存在服务收费项目不规范、标准偏高等现象,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根据省《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规定和县政府部署要求,现就我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 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 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对等、民生为本。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二)坚持政府引领、清费顺价。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加强成本监审,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建 立健全促进行 业健康发 展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历史成因,立足解决现实问题,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 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

三、中远期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时移事易,与时俱进,继续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保障公用事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四、近期目标

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公用事业领域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综合水价以外的其它收费名目,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 水报装工程验 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销售电价以外的其它收费名目(转供电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以外的其它收费名目,包括但不限于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 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巳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 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供热价格以外的其它收费名目,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 户更换 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 户收 取水电气热计量装 置费用。任何单位收取(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搭车收取其它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巳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不得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供水供气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完 善供水价格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设备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专营企业不得拒接,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2、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

对“先用电、后缴费"的非直抄工商业用电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 过12%。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对“先购电、后用电” 的非直抄工商业用电户,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发改委公布的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 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 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 过12个月。

对执行合表电价的居民生活用电户,由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代收代缴电费,其到户电价不得超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布的居 民生活用电 合表销售电价标准。

关于小区内公共照明、监控、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用电,以及抄表人员费用支出,依法将列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不得随电费收取损耗费 、 公摊费等任何费用。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完善供气价格机制

加快制定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核定独立配气价格, 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

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纳入工程安装成本,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 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 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

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在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基础上,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5、完善专业化运营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专营企 业经营成本。符合移交标准的,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专营企 业不得拒绝接收。

6、规范水电气暖建设安装费

( 1 )建筑区划红线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在2021年3月1日(含)之后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在2021年3月1日(不含)之前,已发生但未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根据我县配套费取消、费改基金进程区别处理。许可证日期在2021年3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根据双方巳签署协议确定,未有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在2017年8月25日(不含)之前的,按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网建设配套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 2 )建筑区划红线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在2020年1月17日(含)之后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建设配套费用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在2017年8月25日 至2020年1月1 6日期间的,巳发生但未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供水供电供 气供暖管网建设配套费用,可根据双方巳签署协议确定,未有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在2017年8月25日(不含)之前的,按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网建设配套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而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 、服务内 容、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 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 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四)严格质量监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配套工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应 满足山东省和行业相关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供货设备以次充好、不履行承诺等失信行为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追究有关贵人贵任。

(五)加快配套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1、统筹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片区开发和设施配套,用好财政补助、专项债、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加大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建设、改造和维护投入,强化设施保护,减少管网事故和停供问题发生。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加快管线纳入管廊运行。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配套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2、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鼓励依法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对原特许经营协议未议定、未明确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应加紧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要合理准确划分企业经营服务范围,适度提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程度,对不履行特许经营、服务质量差、群众投多的市政公用企业,依法依规依约处理。

3、健全老旧小区资金筹措机制。老旧小区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也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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