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沂供字〔2019〕30号
为规范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社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社制定的《沂水县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租申请提报
企业对社有资产的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提出出租申请;对新增设施的出租,在具备出租条件1个月内制定出租方案并提出出租申请。出租申请应包含出租资产所处位置、面积、用途及价格等基本情况。出租申请应经企业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以书面申请方式(需要企业班子至少3人签字)报县社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出租业务受理
县社资产管理办公室接到企业出租申请,应及时审查受理,并向财政局提出资产出租评估申请。
三、出租资产评估
县社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实地查验,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租赁设施价值,综合考虑所处地理位置及租赁行情等因素,确定评估底价并出据租赁评估报告。
四、出租意见洽谈
企业根据评估情况,与承租方洽谈,确定出租价格,原则上出租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格。社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承租意向较多的,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以提高社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在同等租赁条件下,内部职工享有优先租赁权。
五、出租审批备案
企业将洽谈出租意见报县社资产管理办公室,经县社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企业与承租方按照县供销社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样式版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内容要详细(位置、房间、面积都要填写),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县社留存一份,企业持签订好的合同和公章加盖签批单到县社资产管理办公室盖章备案,并将租赁费及时上缴到县社企业核算管理中心。
六、双方履行义务
企业要加强对承租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及时收取租赁费,对因监督不利造成的资产收益损失,责任由相关负责人承担。承租人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按时足额缴纳租赁费。对出租资产到期和中途退租的,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办理续租和中途退租手续,并及时结清物业、水电、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七、本办法由县供销社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