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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jjmyhxxhj2251564/2022-00001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文字号: 沂工信字〔2022〕2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建立民爆行业奖励举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0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工信字〔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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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建立民爆行业奖励举报制度的通知

沂工信字〔2022〕23号


道托镇经贸办、天宝化工爆破器材销售公司沂水分公司:

为切实加强我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特制定民爆行业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企业存在超员、超量、超时、超产行为的。

2.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的。

2.正常生产的民爆生产工库房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3.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的(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万元:

1.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2.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重大变化尚未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3.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且未经鉴定合格的;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超过5年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民爆物品、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情况。

2.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情况;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情况。

二、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我县民爆行业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均有权举报,如有发现上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致电县工信局办公室2251564。

三、举报处理

1.受理:接举报后,县工信局做好登记。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及人员要尊重举报人的权利,予以保密。

2.核实:由县工信局相关科室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局分管领导。

3.查处:县工信局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四、举报奖励

举报案件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形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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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联系人:宋玉芳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9号

联系电话:0539-225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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